郑端端
9月17日下午,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五名干部职工,在下班期间,开着公务车辆,在长安区一家酒店饮酒聚餐,其中一名干部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事发后,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的领导,仅对五名当事人每人罚款200元了事。(9月28日 中国新闻网)
依据知情人的爆料,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细柳管理站副站长赵征驾驶陕A63Y35公务车辆,与本单位子午管理站副站长杨晓钧、维修驾培科副科长杨纪元、郭杜管理站副站长周杰、稽查一大队王柯程,在韦曲一家饭店聚餐。然后酒喝得有点大,出来跟别人发生点口角,发生口角把人家车玻璃弄碎了,然而,交通运输管理所的领导对这几个人仅仅是罚款200元了事。
目前,虽然当事人单位已经对醉酒者做出了“罚款”,从表面上看该单位反应是迅速的,但仔细思量,开出的“罚单”却是“成色不足”,“对五人进行了劳动纪律处罚,每人罚款200元”,如此轻描淡写、草草了结,如同隔靴止痒,很难让群众满意。且不说五名当事人饮酒聚餐是否存在公款消费和权钱交易,公职人员在酒醉后仍驾驶公车滋事,难道早就将中央八项规定和一系列禁令抛之脑后?单位领导这样的处罚合理合法吗?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交警部门哪里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缘何在酒驾入刑之后仍有公职人员肆无忌惮顶风作案“醉驾”呢?究其原因:一则,官员作为权力的拥有者,心存侥幸,有恃无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甚至都不敢查;二则,地方关系网复杂交错,官员之间相互照顾,刑不上官员,其乐融融,一片和谐;三则,酒驾的违法成本较低,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没有严肃问责与处罚,单位只是给予不痛不痒的行政警告和罚款,鲜有动真碰硬触及根本利益,导致一些规定只是“牛栏关猫”,执法不严。
不得不说,官员醉驾肇事在近年仍频频发生,陕西安塞县建华镇武装部部长许制进酒后驾车连撞6人;广西临桂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某酒驾肇事逃逸,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一领导酒后驾驶连撞11人……这些血淋淋的教训不仅导致了生命财产的损失,更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是在给公职人员敲醒了警钟。
因此,对此次恶劣的“官员开公车酒驾滋事”事件,必须对醉驾者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从而彰显法治的严肃性,相关部门应对公职人员酒驾采取“零容忍”,凡是酒驾的公职人员即便没有发生事故,也应端掉他们的饭碗,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终生禁驾,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只有深深触及“酒驾者”的根本利益,让他们心存敬畏,才不敢触碰规则法律的“红线”。其次,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要加强曝光力度,对公职人员酒驾“优先”曝光,这不仅是严惩酒驾行为的需要,还能确保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更能影响、教育和警示更多的人不要酒后驾驶,起到“杀一儆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