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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化小”式反腐不利于形成震慑

赵艳生

2014年09月29日15:3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最近,中央纪委驻住房城乡建设部纪检组严肃查处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违规发放现金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在2014年春节前,以“劳务费”名义违规向司里每人发放10000元现金,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通报称,法规司原司长曹金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管副司长周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法规司副巡视员刘昕、法规处处长程国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违规发放的现金全额收缴。(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此次通报,虽然对数名违纪者点了名道了姓,并对违纪事实也进行了简单的说明,但是有一些关键信息并没有披露,而似乎是故意有所隐瞒。让人不解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此次违规发放现金的来源,以及发放总额。而这两点,对于此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我们知道,刑法中有一条私分国有资产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属于国家机关,他们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到底是违纪还是违法,关键一点就是看私分的数额。按照最高检察院的规定,10万元是私分国有资产罪非罪与本罪的分水岭,也就是说达到10万元就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所需的“数额较大”的条件。

而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此次违规给司里每人发放的这10000元现金,肯定是国有资产无疑。因为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他们本身并没有收入,是受国家供养的。通报中虽没有说明此次发放现金有多少人,但笔者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法规司作为一个司局级单位,职能繁多,虽没有得到证实,但人数应该要远远超过10人。也就是说,他们此次违规向司里每人发放10000元现金,发放总数应该要大于10万元。这样,此次违规发放现金,很可能已经不是简单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案件,而构成了违法案件。

其实,不仅仅是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还有贪污罪与之似乎相关。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此次违规发放现金,也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公共财产。而贪污罪个人超过5千元,就要受到刑罚。而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违规发放现金每人1万元,也远超过了贪污罪的刑罚标准。

同样是将公共资产,据为己有,怎么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的行为只是当做违纪,而不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论处呢?这还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纪检组给予说明。要知道,反腐败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不能大事化小,不能就低不就高,只有这样,才能治病救人,才能取信于民,才能震慑腐败分子不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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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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