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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收受礼金罪”是对受贿罪的完善

罗瑞明

2014年09月29日12: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受贿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收受钱,一种是间接收受钱。直接收受钱根据金额数额依照受贿罪照套就是了,而间接收受钱却有很多种,有送古玩字画,有借婚丧喜庆收取红包,还有以生病住院收取钱财,尤其是逢年过节收取钱财甚多。不论是收物品还是收受礼金,实则也是收受钱,可是要认定起来相对有一定难度。

从传统习惯的角度说,送物送礼金表达的是一种感情,可是一些送礼者却利用人情风俗,将正常的送礼变为私下的沟通,有的是奔着项目而送;有的是带着私人的欲望而送;有的是为了“报恩”而送;且送出的物品和礼金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界限。而一些官员却认为收受礼金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或者采取收多回送少的方式,你送其一根金条,他回送一条烟,借以礼尚往来进行掩饰。

相对来说,官员收受现金显得比较敏感,毕竟是有些赤裸裸,而利用特殊的时间和场合收受礼金等却显得有风度,在住院期间收,可以说成是一种关心;在逢年过节收可以说成是传统风俗。比起平常无缘无故的收取似乎更有理由。因而一些官员收起礼金毫不顾忌,如:武汉一区委副书记住院3次收“红包”50万;还有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管理局原局长崔学宏就说过这样一句话:“我最盼望的是多过几次年,我有个春节情结。过年除了收红包之外,还收了许多名烟名酒,抽不完、喝不完,就拿到民航开办的餐厅、饭店去卖,仅此一项,一个春节下来,就能收入10万元。”;而利用婚丧嫁娶收取红包更是不绝于耳。

官员收受非亲非故者的礼金,本质上也是收受贿赂的一种,可是因为种种原因,除了数额巨大折合成现金以受贿罪论处外,一些模棱两可的收礼却难以治罪,有的明的不行,暗地里继续收取,其之所以敢收,就在于收取不起眼的礼品或礼金,只是依照违纪处理,“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执行不力”。处罚成本过小,伤不了筋骨。

收取礼金礼品等行为,从性质来说也是受贿的一种,而从数额来说,积小成多数额也不小,尤其是不送礼,本应能办的事难办,而送礼不该办的事也能办,以礼金为名行贿受贿污染了社会风气,给群众办事带来严重的阻碍。

受贿罪需达到一定的数额,而礼品价和礼金有的低,有的高,完全套用受贿罪有些还达不到,而设立“收受礼金罪”,弥补了受贿罪的不足,在此之下,达到一定的金额属于犯罪之列,如此,一些官员就会控制住收礼之手,更有效的是对于有意收受礼金者也有法可依,因而,收受礼金入刑不仅是行政处罚向法律处罚的转型,也是对受贿罪的完善,将更有力的打击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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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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