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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背景的书记不等于有法官阅历

罗瑞明

2014年09月26日15:1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浙江平阳县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新闻受到社会热议和质疑。9月24日,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应称,王中毅有法律背景,而且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只是在公示中没有写明。(9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只是在公示中没有写明”不严谨,事后进行说明有必要,也是诠释公众质疑一种回应,但是只是国安局的工作经历和取得过律师资格证,并不等同于有法官的阅历,还不能说是符合法院院长的要件。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担任辩护人。其可以为被告辩护,也可以为原告辩护。而法官则不一样,不能偏站在任何一方,依照法律公平公正进行判决,律师与法官的职责有着不同点;再则,在国安局工作与法官工作从事的活动不同,依据的法律不同,有着不同的区别,在国安局工作经历只能说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并非就具备法官掌握的法律基础。要说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那多的是,在法制社会几乎每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光行政人员就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证法》还有《公务员法》,都可以称得上有法律背景。

再则,王中毅是“在1995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之后从未专业的从事过这一职业,相隔近20年,现今对律师的要求已经大不相同,纵然就是有证,能否胜任?何况,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2001年之后,就和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统一成司法考试,“原来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除非是在那个时候就从事了法院相关工作,否则应当重新认定资格”。此律师证至多也就是当时有效,现今已经没有多大的价值。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时,该法在担任法官需要满足的条件中指出:“需要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些王中毅都不具备。诚然,考虑王担任法院院长也许在此方面有一定的才能,也可能胜任,但是有法律规定,必须按照法律办,任何依据和优先条件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不顾法律而进行安排,就有违法之嫌。

县委书记担任法院院长一事,已经引来不少的热议,人们热议的焦点不是该不该用其人,不是对其个人有何偏见,而是对事不对人。相关部门除了积极的进行回应之外,更应该对解释不通的疑团进行剖析,该纠正的进行纠正,而不应该避重就轻进行搪塞。以不相关的律师资格证和国安局工作经历作为其有法律背景,反而引来更多的质疑,不仅对当事人不利,相关部门也带来被动。

其实,对县委书记的安排出现不妥并不是什么丑事,只要进行改进就是了,改进更表现出一种姿态,更能获得赞许。再则,提名为法院院长候选人本身就含有接受群众监督的要素,尊重公众的意见,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尊重。而如果公众提出的问题仍然坚持,此种公开就可能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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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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