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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还得要有硬性规范

罗瑞明

2014年08月21日15:3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昨天,中消协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协等机构联合发布的调查显示,近7成消费者在享受网上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时遇阻,81.61%的消费者认为网络商品虚假宣传现象仍然比较突出。(8月20日《北京日报》)

按照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收到货品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都可以退货。但其中食用类商品、贵重类商品、等五大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尤其是“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难以操作,以至不少消费者在行使该权利时受挫。

网络是个虚拟空间,不比到网下的实体店购物眼见为实,以图片和文字介绍来辨别确认,如果商品与图片走样,或者商家虚假销售,消费者一时兴起确认购买,而又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罩着,就很容易被商家钻空子,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尤其是一些商家故意用细小的文字书写,或在文字表述上模糊、晦涩,令人难解其意;将本来可在主页规定的条款故意置于其他网页,而不加以说明;设置超链接,使消费者难以注意,容易忽略。因此导致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大打折扣。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规定,操作难度很大,一般情况下快递人员将包裹送上门,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根本没有时间进行仔细的验货,快递人员哪会耐心的等你试衣?即使是收件人执意要验货,一时半会哪能精确验出物件是好是坏,如问题食品吃起来味道不错,但要发现其的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得一段时间;再则,像手机一样的商品,是新机还是翻新机,短暂时间怎么鉴别的出来?因而,“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谁来鉴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退货权掌握在商家手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七天无理由退货”从字面上来理解,没有商量的余地,是种硬性规定,但附加上一些限定词,存在不少的“软”, 7成消费者在享受网上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时遇阻”说明这一规定落实还有难度,容易被钻空子,因此带来不少的麻烦,商家如果不想退货随便可找出种种理由,即使通过维权部门进行维权也非常不易。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个很大的进步,有利于框正网购行为。但作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对于故意抵制“7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除了加强监管惩罚力度之外,还得减少那些“软词”,具有操作性和严谨性,最好的补救办法就是出台细则进行强化,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真正的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和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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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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