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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成同桌人承担对"酒烈士"的赔偿责任是标本

谢启东

2014年08月20日15:3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广东乐昌市纪检部门18日向记者介绍了“副镇长酒后致死事件”的后续处理意见。当地纪委对相关镇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成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对死者相应的赔偿责任。(8月18日新华网)

近日,新华社播发了《副镇长喝死,75万元埋单公款如此好花?》,引起网民热议。沙坪镇政府班子成员集体接受“老板宴请”,在副镇长黄宜宾当晚猝死后,又动用“75万元”财政资金埋单。该镇党委书记彭仁学拍板决定“75万元”的高额赔偿,彭仁学因此事被调查,并牵出其涉嫌受贿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于8月13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舆论的高压下,乐昌市纪委对相关镇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成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对死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中央八项规定等层层严规之下,公务接待官员“喝酒死”频发。如,黑龙江省原副省长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死亡;来宾市兴宾区副镇长钟谢飞上任首日酒后身亡;江西新余市民政局干部罗某召集张某等六人到一餐馆用餐,张某酒后非正常死亡,等等。这都充分表明了官员“四风问题”存在反复性和顽固性。是什么致使公务接待酒风屡禁不绝?是什么让喝酒者舍命陪君子?值得人们深刻反思。

对于官员“酒后死亡”的处理,没有一个标准,怎么给死者定性,怎么赔偿,成了地方政府和单位“一把手”头痛的事。有的死者家属闹得厉害的,单位负责人没有担当,怕事情闹大的,甚至以“人文关怀”为借口,给予死者家属相当的抚恤金,补助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元,还称“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立功等;有的死者家属懂事点的,就少赔点,结果都是公家埋单。如,安徽民警朱璘陪领导“交流学习”期间醉酒摔死,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

按照《民法》解释,饮酒人应当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同时,也要注意同桌其他人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即负有提醒他人的义务,同桌其他人出现意外时,应当给予关心、照顾以及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饮酒人饮酒过量死亡,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陪酒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花公家的钱赔偿“酒后死亡”者,还是给“酒后死亡”者“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立功等荣誉,都是不可取的,既亵渎了“因公”牺牲、“烈士”、立功等荣誉称号,又拿纳税人的钱不当数,是违反纪律的。

笔者认为,乐昌市纪委责成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对死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做法,是处理官员“喝酒死”的一个标本。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让官员认识到喝酒、陪酒的责任,尤其是要陪酒人承担对死伤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以往的任何文件会管用。惟如此,才能合法,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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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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