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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人选“公示未过”的标本意义

何解

2014年08月18日14:3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黄晓东未通过任前公示考核,目前已失去了任潮州市市长的资格。黄晓东出于什么原因未能通过任前公示考核?针对记者的询问,广东省委组织部答复称,“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反映其不宜担任市长的有关情况。经研究,需按程序重新提名潮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据8月15日《新京报》)

一场普通的干部任前公示,竟让被提名的市长候选人人选失去任职资格,看似“平静的水面”整出了大“浪花”,这样的结果,对当事人、组织者乃至广大公众而言可能都是始料未及的,其标本意义勿庸置疑。

一则,开启了地级市行政正职人选被否决的先例。在任前公示中,公众看过拟任科级职务的“神女”被打回原形,也见过拟任处级职务的“神童”被取消任职,但厅局级官员却鲜有未通过任前公示的。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这位“市长候选人”,恐怕是近年来“公示未过”的第一人。二则,在选人用人中,群众的话语权得到落实、受到尊重,必将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三则,公示制度的作用得以发挥,任前公示不再是例行公事的一道“手续”,而是防止用人失察的一道“屏障”。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任前公示已成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一个干部选得准不准、用得好不好,要多看看群众的“脸色”。识人辨人从来不容易。对拟任人选、提名人选进行公示,就是要落实群众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拓宽知人识人渠道,让广大群众对干部和干部工作“评头品足”。根据一段时间群众的反响、社会的反应,再来决定干部是否任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提升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公众的参与,是一项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干部公示中遭遇围观、受到异议,正是这项制度的题中之意,无须大惊小怪。公示的“零质疑”,不等于用人的“零差错”。如果一次次公示公告发布了,群众熟视无睹,社会缄默无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考察深入了、干部选准了,相反,很可能是干部工作的某些环节出了问题。可以说,这次市长候选人“公示未过”,既是广大群众主人翁精神的一次展示,也是公示制度威力的一次爆发。

公示制度,重在有疑必核,贵在有错必纠。应当看到,进入公示程序的干部,都是通过前期严格的组织考察,并经一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任职的人选,否定这个人选,就意味着否定党委(党组)的决定,也意味着组织上存在选人不准、用人失察等问题。自我否定、自我纠错,需要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具有敢于担当的勇气和从善如流的胸怀。广东省委“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反映其不宜担任市长的有关情况”后,及时对市长候选人作出调整,让人们看到了广东官方实事求是、正视民意的姿态和诚意,无疑值得称道。

选人用人,说到底无非两个方面,一是把“健美”的干部选拔上来,二是把“带病”的干部挡在外面。在当前,能否把“带病”的干部甄别出来显得更为迫切,而任前公示制度就肩负着这一甄别的重任,理应在坚持和完善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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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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