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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给力反腐败

谢启东

2014年08月15日15:1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昨天,高波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方案》的出台有助于将纪委的事权、人权等核心权力实现系统内“上提”。(8月14日《北京青年报》)

《方案》从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查办腐败案件的领导、线索处置、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有力助推纪委的事权、人权等核心权力实现系统内“上提”,给力反腐败。

从领导体制上给力反腐败。根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高波认为“但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双重领导体制出现了一些偏差。”尽管明确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又接受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但是,纪委往往很大程度上要看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脸色行事,比如,纪委其他干部的人事权以及经费保障都要靠同级党委解决。《方案》尤其突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跟以往相比,纪律检查工作更具独立自主权,查处腐败案件能更好地摆脱干扰,更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从“事权”上给力反腐败。《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这是对“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细化。很明显,这相对于原有的查办腐败案件的领导权来说,原有体制是“同体”查处,“同体”监督和“同体”查处,往往要看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来办案,查办腐败案件会受情面和党委主要领导的喜怒影响。比如,有的权力部门的领导被举报,要不要查,纪委书记要征得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才能去查,而往往权力部门的领导跟党委主要领导的关系都非同一般,党委主要领导要护短就可以护短,是否要查,不是纪委能够决定,就做不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而《方案》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纪委干部打破情面,有利于避免对查处腐败案件的干扰。尤其突出“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明确规定了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的报告对象,既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又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既可以互相协调,又可以互相监督。哪怕任何人想包庇、护短,都容易露馅。显然,跟原来的机制相比,现在的查办案件的权力“上提”,更有利于惩治腐败。

从“人权”上给力反腐败。《方案》对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明确了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纪委也和其他单位一样,工作的好坏关键在领导班子,反腐败斗争的成功与否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工作分不开。对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为主,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牵牛牵住了牛鼻子。以往,纪委书记、副书记受同级党委提名推荐、提拔和任命,哪怕反腐败工作做得再好,同级党委主要领导不认可,既不可能得到提拔和重用,又可能会受到排挤,谁敢放手去查处腐败案件?《方案》从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作出明确规定“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样,就保障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权利,就敢放手大胆地去查处腐败,为反腐败提供了坚强保证。

但是,对于一般纪检干部来说,考察权、人事权还是受同级党委主宰,还有其局限性。曾经在不同的地方多次出现过这样的事:纪委干部那边在查市(区)直重要部门领导时,这边就开市(区)委常委会把负责办案的主要负责人调离了纪委。可见,对纪委书记、副书记提拔考察系统内“上提”,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这样还不够,还须考虑到办案的一线纪检干部,查办案件主要还是靠他们。否则,就难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难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选点施行纪检干部提名和考察也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为主,或试点实行派遣制。

纪委机关当以纪委的事权、人权等核心权力实现系统内“上提”为契机,按照“三转”要求,突出主业,认真履行好职责,为夺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彻底胜利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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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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