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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复出不能有“问题”

胡军

2014年08月13日15:4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湖北红安县纪委回访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对15名曾受到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干部,建议“予以使用”。此举引来一些质疑和担忧:这是不是“带病提拔”?(据8月12日人民日报)

“问题官员”的复出,历来十分敏感,社会关注度高。复出官员如何才能服众,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党纪政纪规定、看其现实表现情况如何,看其所犯错误性质怎样。

一看“病期”长短。根据党纪政纪的规定,受处分的干部有一个期限,在规定的“病期”内是不能复出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的情况,分别作出一年内、二年内不得担任或提升职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由此可见,“问题官员”能否复出,在时间上有一个“硬杠杆”,这是一条底线。

二看“病情”好转。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了错误不可怕,关键是要知错就改。对工作失误而受处分的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给他们一个戴罪立功、将功补过的机会。通过加强对“问题官员”的监督管理,对处分期满的干部进行深入的考核了解,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看其是否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是否真正改正错误,是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综合评估可调整到合适岗位或选任到其他重要岗位,表现优秀的可“官复原职”,甚至提拔使用。

三看“病源”性质。纵观这些年来“问题官员”因违纪而免职,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突发事件、档案造假、公款旅游、短信拉票、吃“空饷”、雷人语录、行贿、生活作风、风水迷信等。对这些受处分的干部,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一视同仁,要区分不同的“病源”,究竟是思想根源出了问题而病入膏肓,还是一时失误而病在腠理,要判断准确。对那些品行不正、道德败坏、贪污腐败的官员,要坚决挡在复出门外;对那些工作失误、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官员,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安排职务。

“问题官员”复出,不能有“问题”。只有严格执行规定、规范操作、接受监督,才能让复出干部有公信力。这既是对干部的负责、对事业的负责,也是舆论监督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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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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