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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问责”官员复出

何解

2014年08月13日15:4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本月初,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7年3个月。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已悉数复出。梳理2008年以来,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85名官员被免,29人起复,占比达34.12%。(据8月12日《新京报》)

近年来,干部工作中有两种情形饱受质疑:一种是对年轻干部的提拔,叫“逢提必疑”;另一种是对“问责”官员的复出,叫“逢出必疑”。“免职官员逾三成复出”成为舆论的焦点,足以表明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

应当肯定,公众对“问责”官员复出热切关注,本身是件好事,说明国民的主人翁意识在增强,政治参与愿望在提升,有助于职能部门更加审慎地处置“问责”官员的复出事宜。

所谓“复出”,就是被“问责”的官员获得“重新使用”、“重新工作”。由此看来,平职使用属于“复出”,降职使用也属于“复出”。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应该说,一个被“问责”的官员,无论是免职、撤职还是降职,只要他没有被开除公职,只要他没有自行辞去公职,那么,他复出重新工作就是必然的结果。

党的干部政策一直坚持一个理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问责的目的在于促其尽职,而不是“处理”干部;问责的要义在于引以为鉴,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因此,在对待“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保持从容的心态和理性的评判。日前,人民日报一篇《受过处分的干部,如何使用?》的报道称,湖北红安县纪委对15名认错改错、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评价较好的受处分干部,向组织部门提出“予以使用”的建议。红安的做法,其包容过失、鼓励自新的导向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几乎可以预见,随着干部问责制的全面推进,“问责”官员复出势必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线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官员复出可以随意放任、为所欲为,相反,各级组织必须理性把握、严加管控。

一是标准要从严。我们这样的泱泱大国,缺的东西也许很多,就是“不差官”。让有过失的干部重新任职无可厚非,但是,被“问责”的官员毕竟已有“前科”,对他们的复出问题应该比起用“历史清白”者更加慎重、更加严格。

二是程序要合规。面对公众的关注,组织上应更加注重官员复出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建立“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对复出的时限、理由、岗位、工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克服随意性,消除人为影响。

三是操作要透明。被“问责”官员复出,不管提拔与否,都必须向社会公示,防止“悄然”复出、“易地”复出背后的暗箱操作。复出规范了,舆论就不会无端指责;复出阳光了,公众才不至胡猜乱想。

问责已然走向常规,复出自然就会成为常态。我们既要对干部问责保持足够的关注,也要对官员复出保持应有的理性,“逢出必疑”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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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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