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智刚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共10条,主要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信息服务。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哗然,叫好的有之,不认可的也大有人在。
殊不知,《规范》的约束是为了让民众获得更好更多的自由,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们无论是在网络虚拟世界,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应该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否则就会侵扰他人正常的生活与工作。比如,吃碘盐防辐射、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女大学生求职被割肾等等,这些信息耸人听闻、扰乱社会、蛊惑人心,最后都被证明是不折不扣的谣言。恶意造谣生事者受到法律制裁而失去自由,被侵扰的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等被打乱,失去安宁日子。这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因此,出台规定、打击谣言、约束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即时通讯工具“十条规定”的出台,将为加大治理网络乱象力度提供重要依据和有效抓手。2005年,国家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推动了互联网新闻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当前,即时通信工具已成为网民的主要沟通工具,新形势下出台《规定》也将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治理网络,仅仅依靠法律和政府以及网站的努力还不够,还需要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智慧和力量,大家一起携手,齐心协力,广大网民不仅要会用网,还要会治网,成为互联网的主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管理办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抑恶扬善,满足多数人的更好表达,同时约束和严惩极少数人不良信息的传播。“实名”更多的是一种管理手段和对不当言论的震慑行为,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在为网络谣言追责提供基础的同时,更有利于畅通网络信息传播渠道。
有约束的自由,就是在符合法和道德的范畴内所实施的个体行为的体现,做自己喜欢的事、乐自己所乐的活动,这都是一种自由度的体现。而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缺少了有效的约束和法的制约以后,为所欲为的自由所体现出来的,是百姓的生命、生活得不到保证,社会安宁堪忧、国家前途命运堪忧的结果。倘若如此,还是有约束的自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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