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满天下
在“八项规定”和地方多重禁令下,公务员“陪酒醉死”不时发生。耐人寻味的是,一些地方在处理干部醉亡事件中,往往会凸显“人文关怀”,给予死者家属相当的抚恤金,补助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元,称系“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立功等,引发公众愕然。有网友戏言,这“酒烈士”比“真烈士”值钱多了。(8月11日新华网)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所谓“烈士”,应该是那些为了民族,为了国家,为了他人生命,关键时刻勇于自我牺牲的英雄。这些人英勇无畏,舍身取义,他们的义举必然流芳百世。而“醉酒身亡”本来是件不光彩的事,可如今,“醉亡”者们却可以在事后摇身一变,成了“因公牺牲”,甚至“屹立酒桌不到”的“立功者”。这样的“烈士”名头,不仅让人感觉荒唐,更让人感觉玷污了“烈士”这个字眼。
在国务院2011年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中,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除规定因执行反恐处突、救援抢险、维和、科研等任务而因公牺牲的人员外,还规定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可以被评定为烈士。据此标准来认定,“酒烈士”名头的由来可谓“名不正言不顺”,既不符合“因公牺牲”的条件,更谈不上“其他情节特别突出”,如果一定要牵强附会的说是“堪为楷模”,也只能是贻笑大方,自欺欺人。揣摩一下相关涉事单位的心理,无非是想尽快“息事宁人”,为此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出各种条件以求尽快安慰家属,消除事情的不良影响,至于事后则“官照做,酒照喝”。
公务员因陪酒而亡,逝去的毕竟是一条生命,给其所在的家庭带去了无尽的悲戚。从人性良知来说,有关单位在规定许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家属适当的照顾,发放适量的抚恤金,这样的“人文关怀”可以理解。但动辄补偿几十万甚至百万元,甚至称系“因公”牺牲、追认“烈士”、立功等,肯定是不合时宜的。这种“慷公家之慨行个人之私”的做法,更是一种变相的浪费公帑,绝不能等闲视之、轻轻放过。
“酒烈士”的名头来得轻松,只会让“真烈士”欲哭无泪。在中央多项“禁酒令”之下,这种“人文关怀”的善后,既让人们对真正见义勇为、慷慨献身的英雄鸣不平,实际更是种变相的默许人们放心大胆地喝,这种“有组织给你善后”的心理暗示,助长了陪酒醉酒的歪风。在一些官员醉酒身亡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大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免职等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也被严肃追责。而面对胡编乱造“酒烈士”的不良风气,更应建立追查机制,既要禁绝把乱吃喝“处理进”公务开支,更应该对幕后操盘的黑手给予追查和问责,让这些人不敢、不想、也不能再炮制杜撰“酒烈士”的丑陋剧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