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以“组织”之名的“另类求情”当休矣

郑端端

2014年08月12日15:4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日 云南网)

从报道我们得知,郑某某在高速公路上交通肇事将路人撞死,这起原本可以通过及时报警解决的意外交通事故,却因为自己一味隐瞒和妄图逃避责任而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案中案”。谁料,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起诉到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却不远万里亲自跑到大理,以“组织”的名义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

不得不说,被害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行走,原本就有过错,要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交通肇事之后就应该及时报警,依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妥善处理善后之事,该赔偿的赔偿,该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而郑某某却选择让弟弟顶包,家人合伙串供欺瞒事实真相。最后落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下场。不得不说,郑某某行为是严重的不懂法和不敢担当的表现。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不懂法,撞死人后逃逸、让人顶包,毫无人品和不敢担当、不敢正视问题、逃避责任的公职人员,却仍还有组织来“亲自”求情。所属单位的一纸“免予刑事处罚函”更是引来了网友的吐槽和骂声。不禁想问,如果是非公职人员和普通老百姓犯了如此“大错”,谁会为他们求情,谁会亲自送来“免予刑事处罚函”呢?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显然,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单位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就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单位的“公函求情”有干扰司法公正独立之嫌,“免予刑事处罚函”的背后是部分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和公器,公然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其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笔者认为,以“组织”之名的“另类求情”当休矣。

习近平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从司法审判来看,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单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材料。但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单位不应该直接向法院提出意见。如果被告人确实有过贡献,单位可以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为辩护证据出示,但不应直接交给法院。由此看,单位的“公函求情”有“越俎代庖”之嫌,并且,如果公函里提供的信息失实,就涉嫌伪造证据,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刑事责任。

简言之,处理以“组织”之名的“另类求情”事件,一方面审判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秉公办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于那些“公函求情”的单位领导要进行严肃问责,决不允许“另类求情”干扰司法公正。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