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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义”岂可更改“法治路线”

杨永春

2014年08月12日15: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但法院未理会该单位的“干涉”。(新华网 8月11日)

在这个话题中,值得我们商榷的不是郑某某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毕竟这是有法律规定的,是无法更改的。而看点在其所在单位以“组织名义”发函求情这个事情上。我们多的不说,就凭撞死人这件事,就需要负起法律责任,更何况其还让弟弟“顶包”,这就更是对法律的“猥亵”,对国家公信的无睹,现在又加上“组织干涉”这种滑稽之谈,这件事就更该引来口诛笔伐。

笔者认为,造成违法事实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存在第三方的干涉,那也只是强弩之末。这才能说明法律的公平性,“不冤枉一个好人,更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乱纪的人”。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路线。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而只是僵死的法条,那么秩序和正义就会付之东流,国家就会混乱。我们应当认识到,组织不是推脱违法的“避风塘”,更不可能成为逍遥法外的“保护伞”。在此案中,对于欲充当“保护伞”的“组织名义”应当检讨,不能因为“工作能力强”就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这是对党和国家公信力的“挑衅”。然而,云南大理人民检察院未理会该局的“公函干涉”,是坚决把“依法治理”进行到底的强力印证:任何人都不得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应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执政党意志、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有信仰才能滋生力量,用忠诚才能孕育勇气,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对法律的信仰,就是要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心里时刻装着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来做人、做事、做官。即便个人意志一时可以“遮天蔽日”,个人权力一时可以无边无际,如果不守法,迟早会被党纪国法印在历史的耻辱簿上。只有法治精神才是永恒的,最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更改法治的路线。唯有坚定对法治精神的敬畏之心,才能勇于抵制不良之人、不良之事,法治理政才能坚守正确方向,司法公正才能在人们心中真正固若金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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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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