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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员出庭细化有助依法行政

罗瑞明

2014年08月06日16:2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4日通过的《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禁止上述现象发生。依照《规定》,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等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出庭。(8月5日《南方日报》)

对于民告官案件应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过此方面的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而“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等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出庭。”不论是重大案件还是一般案件,官员都没有理由不出庭,此种细化有利于防止官员出庭“藏猫猫”。

现实中民众的诉求有不少,有大事也有小事,而到了法庭相见的地步,已经不是回应和沟通就能和解,原告寄希望于法律用强制的方式进行解决。民告官案件,一方为民,一方为官,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身接触,熟知其中的原由,应诉更为直接;由他们面对面的进行应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体现人人平等,不论是官是民站在同排位置,这既是对原告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再则,法庭判决有个调解的过程,如果是叫他人替代,作不了主,事事得请示,有碍于案件的处理,而直接领导到场,论辩事实更清,处理效率更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仅在法庭上依法应答,更重要的是在法庭外会有所规范。为了少上法庭或者不上法庭,官员就会慎重对待一些民意诉求,能解决的尽量的解决,即使是不能解决的也相应的做好解答,对待民意就不能那么粗放,在决策上及处理某项具体事情上,依据法律和法规行事,从而能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官员将出庭作为一种压力,平常就会多一些动力,从而有助于行政执法的提升。

民告官是法律的进步,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此类案件将越来越多,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也是对官员法律意识的新要求,官员要应诉,要获得法律的支持,没有其它捷径可走,必须懂法,用法律来论证,这就得多学法,较为系统的掌握法律知识,以求在法庭上能说出个一二三,不然到时张口结舌,结结巴巴处于尴尬,即使是胜诉也留下遗憾。

规定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富有新意,既是官员权利义务的担当,也是营造依法办事环境的举措,这一细化动作对框正法律行为、避免以权代法,有着潜在的意义,促使官员丝毫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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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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