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佳言
10岁的小峰(化名)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对于在农村长大的孩子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足以实现他眼下最大的愿望———买一辆自行车。“妈妈,我要拿这个钱去买自行车。”听了孩子的话,妈妈没有反对,但提出了另一种解决办法:找到失主,归还钱包中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给1000元钱,作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的资金(7月15日四川新闻网)
该新闻名为《成都10岁娃捡到钱包索要报酬 称必须买辆自行车》,笔者乍一看新闻标题,心中不由一惊,拾金不昧不正是当下提倡、孩子最应学习的品德吗?为何10岁的孩子拾到东西不归还,反而要以此索要报酬?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在仔细看了大部分评论后,笔者发现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拾金可以索取报酬,但大部分评论站在了“道德”的一边,谴责该母子行为过分,且孩子以后若再有“拾金”之举定无“不昧”之德。由此,笔者想到了近年来众多“英勇救人”最终溺亡的未成年人,这不应定义为见义勇为,而是一出出悲剧,造成这种现状的,正是道德准则凌驾于律法安全之上,感性“人治”绑定理性“法治”的恶果。
拾到钱包以后,小孩面对三个选择:一是直接拿钱包里的钱买自己梦寐以求的自行车,这显然极不道德;二是把钱包还给失主,但要求失主必须帮他实现买车的心愿,这符合法律规定,是一项法定权利;三是把钱包还给失主,不图报答,这是一种可贵的美德。其实这样的选择每个成年人大都经历过,然而要将“自以为”的选择以道德大义、教育教养压在孩子身上,笔者以为里面有太多事不关己的虚假呐喊,若是将拾得金额扩大1000倍放在自己身上,您再做做这个选择。
在面对艰难选择的时候,小孩曾将零钞给失主,而把4张的一百块留在手里,同样,孩子母亲也打电话希望失主能提供超过所拾钱包价值的金钱来“赎回”钱包,最后在“你觉得我很自私”的商量中降价。这里面包含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对拾得者而言,近500块已经非常多,要价1000块更已经涉嫌敲诈;二是母亲在讨价还价中言语里包含的无奈,经记者说明后,在道德和律法之间,为孩子最终选择了合法获取。
社会中理应提倡传统美德,但在美德和法律有冲突的时候,不应以“人治”绑定住“法治”,使得合法合理的结果被社会舆论所谴责,既有法可依,为何不遵守律法准则?否则,何来公平判决可言,难道要声援多着获胜?何来从严执法,若是丧失了原则底线,美德将把法律公正戳的满是漏洞。
且不论该母子索要回报是无奈还是故意,既然是法律认同的行为,那么,就不要再将太多的主观臆断强加在这件事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断事方式早就行不通了,还请看官嘴下留情,不要再给法律套上道德的枷锁,将“法治”绑于“人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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