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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被收监”还应有未尽事宜

宋乔乔

2014年07月09日17: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媒体报道的“广西阳朔原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桂林市七星区法院8日接受采访时证实,罪犯石宝春已被收监。(7月8日中国新闻网)

贪官局长被收监,不仅是本人进入监狱,而且早前未退出的17万元赃款全部汇入了法院指定的账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公众关注的焦点回应,画上了一个句号。但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也是对贪官局长此前作出的监外执行决定的否定,既然是否定,意味着原来“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是个错误的决定,那么,所作出错误决定的人是否也应担责?

受贿局长监外执行固然有原因,这病那病也不能说是假,与相关的法律文件套得上,但是不管怎么样,不可能“一天牢”也不做,这监狱是东是西都不知道,这能称得上是罪犯吗?又谈何服刑。再则,有严重的疾病即使要保外就医,起码赃款要退赔,17万赃款一分钱也没有退,怎么多年来就不去强制执行。尤其是“判刑后的石宝春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想去哪就去哪,相当的自由,哪像个服刑的罪犯。

种种事实表明,贪官局长“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存在有法不依;17万赃款一分钱也没有退,存在执法不严;而自由来往于多地,存在放任和庇护;这决非是一般的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而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贪官局长能享受种种法外之权,决非是一般的人缘好,或者说对其患有疾病出于同情心,更多的是一种期权的延伸。以笔者分析:在任期间,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土地当人情,能批则批,对于违反土地的现象睁个眼、闭个眼,或者预先对有关人员进行过“感情”投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都得过其的好处,而更多的是该贪官敢于揽责任,该说的点到为止,不该说的守口如瓶,保护过一些人,因而,在其判刑后网开一面,放其一马,既是对其在职期间的恩惠的回报,也是对相关人的一种保护。

“十年未坐一天牢”本身就是不正常,之后的一系列不正常足以印证决非偶然。正因为存在“过于宽大”的默认,壮了贪官的胆,无所约束,行走自由,名义上的囚犯,实际上的自由人。

利用监外执行逃避法律的惩罚,是严重的司法不公行为,可是在现实中并不少。“十年未坐一天牢”是一典型,决不应对当事人重新入狱就此了结,还应寻根问底,处理好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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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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