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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假慈善”是“真天真”

晟达者

2014年06月12日16:1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收受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儿子黄伟的名义捐赠给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6月11日 人民网)

其实,此案的看点不仅在于黄志光应了“59岁现象”的说法,更在于其将收受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100万元人民币以儿子的名义捐赠给了寺院。此笔捐赠的款项是否也应构成受贿?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能否减刑?一时间争议不断、众说纷纭。

稍加分析,“做慈善非受贿”分明就是一个伪命题,从法律层面上看,《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其中明确表述,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具体到此案中分析,虽然目前黄志光并未为商人谋得不正当利益,但是,有了所谓的“百万善款”铺垫,后续的权钱交易、权力变现也必然“按部就班”。

根据报道,黄志光是在住持的委托下主动找商人进行捐助,而且最终是以其子的名义捐赠给鸡鸣寺。虽然,这笔钱美其名曰为“善款”,但若不是黄志光主动“提议”,商人难道会无缘无故一个劲儿往上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人无非就是看中了黄志光手中的权力,才对其有求必应,甘心情愿做起了“冤大头”。再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不管以谁的名义捐赠,这份名利终究还是被黄志光收入囊中,如此的如意算盘难道看不出来?这不就是明明白白的受贿吗?

其实,黄志光打着“做善事”的幌子,无非是想树立乐善好施、清正廉洁的公众形象罢了,有了良好的社会口碑,集聚了一定的社会地位,便可以将其作为自己加官进爵的“砝码”,进而再搭着更大的“权力东风”,走上贪腐之路,大肆搜刮民脂民膏,谋取私利。简言之,这样的慈善就是“假慈善”,是畸形、可悲的权力观诞下的“怪胎”。

十八大以来,在“零容忍”精神的指示下,抱着“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坚定决心,一张惩贪官、治腐败的“大网”越拉越大,越织越密,越收越实,不得不说,黄志光想用捐赠来掩盖受贿事实不可能得逞,企图用这样的“伪慈善”来瞒天过海是不是很傻很天真呢?有了严明的纪律制度,有了钢铁一般的执行力,贪官们再巧舌如簧的辩解都将沦为徒增笑耳的伎俩,令人不齿、遭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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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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