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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追究”不宜作为扣分理由

漏江看雁

2014年06月11日16:2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和一位基层纪委的同志谈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他埋怨说:“上级规定,所辖区域出现党员干部违纪被追究的情况,出现一例要扣掉3分。有干部违纪要扣分,假如不查办案件、不追究违纪干部的话,反而不扣分。工作认真负责,加大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反而要多扣分,不如少操心,又不得罪人,又可以多拿考核分。”

工作较真反会被扣分,混混日子不干不扣分,越查越被动,多查多扣分。笔者认为,这种把党员干部“受追究”的数量作为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扣分理由的做法值得商榷,应该慎用,最好不用。

落实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重任,应该重点考核“主体责任”有没有落实,敢不敢落实,效果怎么样?应该鼓励和倡导基层党委一把手敢抓敢管,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忍耐”,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让贪腐者身败名裂,才能在全党上下形成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让党员干部自觉坚守“底线”,不敢“贪”不敢“沾”。如果把出现“受追究”的干部数量作为扣分理由的话,自然容易打击下级单位主动抓、主动管的积极性。

一些地方之所以把“受追究”的数量作为扣分理由,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希望各个单位部门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现“人人遵纪守法,人人清正廉洁”的良好政治生态,但客观事实告诉我们,惩治腐败并不能仅靠“美好愿望”,“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依然易发多发。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在加强教育,关键得靠“铁腕”从严查处,抓好专项治理。有腐败问题很可怕,但更为可怕是对腐败问题不闻不问,不愿管、不敢碰,从这个角度来看,“受追究”的干部数量不仅不宜作为扣分理由,对那些敢于正视问题存在,敢于“亮剑”执纪,对违纪违法问题出现一例从严查办一例的地方,反而应该予以表扬支持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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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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