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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岂是公务员兼职赚外快的理由?

谢启东

2014年06月10日09: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有网友反映,米脂县水资源管理办王某吃空饷十余年,同时还在县里的联通公司兼职,领着双份工资。昨日,记者从米脂县纪委了解到,王某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昨日,记者联系到该县水资源管理办一位负责人。他介绍,王某已于今年3月5日离开兼职的所在公司。多年来,单位安排的工作,王某均能顺利完成,只是偶尔会提前下班。据这位负责人分析,王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全家靠王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家庭情况困难,所以才可能利用其他时间赚取外快。(6月2日《华商报》)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能有下列行为。其中‘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简要地说,公务员不能在外兼职领取报酬。

王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明明知道公务员不能在外兼职领取报酬,本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务员法》,而这位领导却置《公务员法》于不顾,不严格管理好公务员队伍,竟然还拿“家庭情况困难”来当挡箭牌,为王某辩解,岂不太白痴?

一段时间以来,在外兼职领取报酬的公务员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一是单位管理制度不严,工作纪律松散;二是因为有些单位的领导也像王某单位的领导那样,不敢担当,怕得罪人,对公务员在外兼任职务态度暧昧,没有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公务员在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从而互相效仿;三是个别公务员私心太重,既要拿工资,又要取“外快”,两头占。

笔者认为,要遏制公务员在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现象,务必要有的放矢,从以下方面去努力:首先,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严惩违反《公务员法》的人和事,以警示教育他人;其次,必须强化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班工作纪律;第三,必须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要打破怕得罪人的心理障碍,要敢于碰硬,敢于执纪执法;第四,必须强化公务员教育,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让他们真正懂得“要做公务员就不要想发财”的道理,提高履职能力,当好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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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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