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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救人者普及救护知识也应跟进

罗瑞明

2014年06月09日16:4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杭州市人大举行《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6月7日《钱江晚报》)

现实中看到老人跌倒不能护,看到有人生急病不敢上前帮助,除了少数者不愿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外,更多的想救,而是担心急救不当造成后果,不仅救不了他人,反而“引火烧身”惹官司。《管理条例》对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明确不追责,并受法律保护,无疑能打消救助者的顾虑,唤起更多的人参与其中,这对弘扬社会正能量提供了立法支持。

能主动的救人,不论是效果如何,比旁观强万倍,这点不容置疑。但是急病有多种,有些急病能动,有些急病不能动,如:突发脑出血的病人不能随意扶起、搬动,这些动作很可能加重病情;还有四肢扭伤也不能随便扭动和按摩,不然损伤的部位症状将加重。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是好心去抬去动,不仅不能起到救护的作用,反而有损。因而,在立法保护救人者时,普及救助知识不可少,从目前看掌握急救知识者数量非常有限,有的人也许懂得一两项,有的几乎没有此方面的常识,“在这方面,国人比外国人落后了20年”,要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不仅是要靠热情,还得具备此方面的技能,由此才能尽量的减少不当救助行为。

救护知识是倡导社会公德心的必要手段,也是为救人者壮胆。因而,在实行对救护人免责的同时,还应有配套跟进,在社会上对此方面的知识进行普及,开办各类培训班,在电视等媒体开展专门的知识辅导,并且可以通过竞赛的方式,增加趣味性,吸收广大群众的参与,尤其是各类学校可以开设专门的课程进行灌输。

救人就是行善,行善要有好的动机,更要有好的结果,立法保护救人者能调动救助者的积极性,这点非常珍贵,而如果从救人技能上进行提高,好的动机与好的效果统一,既保护救人者,也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救者,此种保护就更为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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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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