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洋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党的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换言之,党委必须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抓在手上。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往往会使一些制度设计成为空摆、沦为空转。很长一个时期,各级各地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尤其是党委“一把手”,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执行等情况,责任状年年签,但是往往一签一撂,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套,并没有绝迹于党风廉政建设之中。一些党委“一把手”过多地将目光、重点倾注于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上面,甚至有的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与民争利,而淡化了、忽视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少数地方,选人用人、执纪执法等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范还被党委“一把手”的权力架空,个别党委“一把手”长期游离于主体责任之外,成为了“一言堂”。
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责。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是主体,“一把手”更是主体的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都要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不能当“甩手掌柜”,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委“一把手”,要主动将自己摆进主体责任体系中,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都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出了问题,不管是任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者升迁,都要追究责任、严厉问责,从而倒逼党委“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回归。
责任重于泰山。但责任不是放在嘴上说、挂在墙上看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要具体化,要有可操作性和刚性,并且要落到实处。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当然,党委“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绝非只挂名、不问事、不担责,或只让下属、下级忙得团团转,而自己则游离于主体责任之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特别是对“一把手”的主体责任,要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确保党中央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有效落实,从而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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