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17年冤狱的代价不能由国家和蒙冤者承担

顾仁

2014年05月30日15:3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安徽省蚌埠市蒙冤公务员于英生在17年牢狱生活以后,终于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了17年的公务员工资共计百余万。蒙冤前原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的他,现在担任蚌埠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主任科员。(5月29日新华网引《新京报》)

于英生的蒙冤,是离奇的,更是悲伤的。妻子被犯罪分子奸杀以后,自己竟被当成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从此改变了自己人生的航向。尤其在狱中过着失去自由的生活,连昔日的同事来看了都喊“该杀”。这样的冤情,令人痛心,令人同情。

于英生洗冤以后,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了17年的公务员工资。但是,这是国家的资金,补发是造成了国家的损失。于英生虽然获得自由了,也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但是,一个曾经的区长助理、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被剥夺了人生的贡献,失去了原有的人生前途。52岁的他,不由得自我叹憾:“老了。”可见,一件冤案,对国家,对一个人,造成的损失太大。而蒙冤者要能洗冤,所付出的代价也太大。

人们不禁要问,这件冤案是怎么形成的?毫无疑问,当初的案件承办者是心态浮躁,以彼时惯用的“重口供、轻证据”的手法,再加上“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这件冤案也就产生了。人们还要问,既是冤案,所付出的代价就由国家和蒙冤者承担吗?应该说,这是不可能的。目前,于英生正在诉请追究当年公检法系统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已经拉开了追责的序幕。再从我们国家目前法制建设机制和体制来看,已经完善了办案追责制度,容不得政法干警乱办案,办错案。即使这是17年前的冤案,也不是办过了也就没有责任了,而是要严肃追责。即使是离了岗、退了休的责任人员,也要同样被追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执法的公平,才能体现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制的中国,冤案毕竟是个别现象。但对这个别现象,我们也不能容忍,这是关系到国家法律尊严和人生权利不被侵犯的大事。因此,要能做到发现一个,纠错一个,还一个清白。而这造成冤案的代价,必须由滥用权力、错用权力者承担。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