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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创新“豁免权”沦为伪改革的“免责金牌”

江宇

2014年05月13日10: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据浙江平阳县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而受到追责时,该县党员干部可提出免责申请。近日,平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出台《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以通过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宽容和允许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人民网 2014年5月11日)

“改革创新失败免责”并不是浙江省平阳县的“首创”,月余前温州市已经出台类似《意见》。无独有偶,深圳、重庆、上海等地早在多年前就对“免责机制”进行探索,成为推动此项机制立法的先行者。但从诸多的报道中可见,“创新失败免责”的条款几乎成为“摆设”和“标本”,更有甚者,海南地方性新规中关于“改革创新失败免责”的条款在最终表决草案中被删除。因此,温州与平阳的《意见》一经发布,即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与担忧。

分析平阳、温州的《意见》可知,从地缘关系上看,平阳的“容错免责”可谓是县级对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从内容上看,平阳的《意见》内容是对温州的延续和细化,二者并无太大差异。笔者认为,以制度建设来进一步激发官员改革创新的动力、营造适度宽容的改革氛围,初衷值得点赞,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免责机制能否发挥效用还有待商榷,同时更要警惕伪改革者将此“豁免权”当作规避责任、权力滥用、盲目创新的“免责金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并指出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啃好改革“硬骨头”,就要以创新精神激发改革活动,敢“闯”敢“试”。当然,有条件地对创新过程中无伤大雅的的创新理念偏差、未对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失误行为等实行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无可厚非。这既是对创新意识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敢于冲破利益固化藩篱的勇敢改革者的一种激励。

然而,实践过程中,改革创新“失误”如何评价、免责与问责之间如何权衡、如何规范公权力使用等诸多现实问题不可忽视。《意见》中的“创新”之名,极有可能成为改革过程中“问题官员”堂而皇之的借口,这是“改革创新失败免责”的最大弊端。其一,免责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就弱化了对官员创新的约束力,免责与问责之间难以区分界定,部分官员往往巧借“改革”之名,将其盲目改革、“拍脑袋决策”、罔顾民意民愿的行径冠以“创新”头衔,势必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不容小觑。其二,对改革创新免责的判定过分强调结果导向,且免责的裁量权也掌握在拥有公权力的官员手中,评价主体选择是否公平、结果判定是否公正、监督过程是否公开,这些都得打个大大的问号。

笔者看来,谈改革创新免责,最重要的便是依法依规。要在法律框架下,构建全社会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全程监督改革、有效评估改革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监督与问责制度,科学设置考核评价内容,保证改革创新有参与、有监督、有成效,权责明晰、公开透明;改革者要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和责任意识,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念,以社会成本和法制要求为念,让改革创新成果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真正释放改革发展“红利”,增进人民福祉。当然,对于那些伪改革者,则不能适用“失败免责”待遇,必须进行倒查追责、严肃问责,彻底清算其“改革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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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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