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洋军
4月28日,互联网络上曝出“山西新绛县司法局局长开着公车和一女子偷情”的视频。5月8日,新绛县召开县委常委会,决定提名免去胡春生司法局局长职务。5月9日,新绛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免去胡春生新绛县司法局局长职务。(2014年5月10日新华网)
呜乎哀哉,又一官员因“色”被免职,而且其从被网曝“开着公车和女子偷情”后不到半月便被执行了组织程序,可谓急速落马。官场之内,早就有“十个贪官九个色”的说法,并且屡有官员因“色”被免。而前文提及的这位司法局长,作为执法部门的干部,开着公车与女子偷情被免职,实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单从这一起见不得人的“丑事”中,起码暴露出了该官员“五宗罪”。
其一,公车私用。毋庸置疑,公务用车,是为公务人员从事公务活动而配备的,不得用于私务。但是,前文提及的这位司法局长,却将公车当作了私家车,并且还开着公车和一女子偷情,说明其已经对“公车私用”习以为常了。也许在其看来,既然公车接送上下班是正常的,那么,自己开着公车与情人出去玩一玩,也是未尝不可的。应该说,各级各地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不是不严格,但是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的绝非全部,总还有一些干部存在侥幸心理或者不以为然。遏制公车私用、杜绝车轮腐败,看来还要从官员的思想和灵魂深处抓起,绝不能奢求有了制度、发了禁令就能管住管好。
其二,生活腐化。干部的生活作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其工作作风和行为表现。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绝不能作风败坏、生活糜烂。但是,总有一些官员,在有了一定的权力后,便开始饱暖思淫欲,忘记了要对党忠诚、对家庭忠贞,在生活上不拘小节,甚至不检点、不守节,包养情人,生活腐化堕落,有的还与情人结成利益共同体,而最终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清心寡欲,管住自己,不在“色”上栽跟头,勿在“情”上犯糊涂。
其三,道德沦丧。做人要有人品,做官要有官德。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守道德底线,不越雷池半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少数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修德立身,道德沦丧,品行不端。前文提及的这位司法局长,开着公车和一女子偷情,已经没有了丝毫廉耻之心、道德操守,不仅背离了为官政德,也背叛了家庭美德,其被免职的同时,也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人们的唾弃。各级各地党员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怀为民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方能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正道上一路走好。德正为范。各级各地要始终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其四,责任缺失。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责。据新绛县政府网显示,2004年01月至2007年02月,胡春生任山西省新绛县行政执法局局长。2007年02至今,胡春生任山西省新绛县司法局局长,主持司法局党组全面工作,并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担负着管理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不能用清正严明的党风、政风、家风来要求自己、规范自身,不将心思放在干好工作、带好队伍、服务人民上,反而放纵自己,全然将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抛在了脑后。己不正何以正人。这样的领导干部,又怎么可能带出一个作风严明、素质一流的干部队伍呢。责任意识匮乏的领导干部,不栽在“色”上,也会倒在“责”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做到恪尽职守、尽责为民,才能正衣冠、洁品行。
其五,知法犯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作为司法局长,而且曾经长期从事过行政执法工作,按理尤其应该懂法守法用法,应该明白“公车私用”是违规违纪的、“与人偷情”是违法缺德的,应该自觉做法律尊严的守护者、捍卫者,但是,令人痛心的是,其却知法犯法,因“色”被免,也纯属罪有应得。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也许有人会说,偶尔开出一下公车用于私事或搞一点男女风流韵事,算不了什么。但是,在人人都是自媒体时代,特别是在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反对“四风”、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还是守身如玉、遵纪守法,规矩一点好、正派一些强,否则,等待着的将是锒铛入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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