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
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新华网 4月17日)
据了解,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因涉嫌非法收购象牙和象牙制品于2012年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对李定胜本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判处,但是不知为何,此案最后却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就在昨日,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李定胜取保候审,并称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众所周知,红头文件从广义上讲,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此类文件多以“通知”、“意见”、“实施方案”等形式下发。而制发红头文件“救”嫌犯之举,相信大家都是第一次听说,这也很容易让人感觉到费解。
政府采取措施保证企业发展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企业的发展会给地方带来一定的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绝不能逾越法律范畴。此案中,县领导还解释称,李定胜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哪个人哪个企业的利益,要想办法保护。我们不由地会产生疑问,发红头文件“救”嫌犯是保护企业发展还是因为个别人搞的啥“猫腻”呢?
笔者认为,双峰县发红头文件“救”嫌犯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法了,而为了保护当地企业发展这个理由也不能称之为理由,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地方政府,决不能以违法的代价干预司法,去维护所谓的企业发展。发红头文件“救”嫌犯,莫非是有些领导干部怕“东窗事发”?
不管双峰县发红头文件为嫌犯“请求”取保候审的理由有多充分,都不能破坏司法的公正,破坏法律的权威。相信娄底市委政法委会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让公众们看到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