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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黄牛”大行其道敲响监督错位的警钟

林伟

2014年04月04日11: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如今的“黄牛”早已不仅仅是只凭力气在“一票难求”中寻得差价获利的人,他们的活动范围异常广泛,除常见的“医托”、“药托”、“客托”、“饭托”、“车托”外,还延伸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中,演变出了“权力黄牛”。(2014年4月2日《检察日报》)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党员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权力黄牛”就是其中的产物。

据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透露,近三年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在工程招投标、城市拆迁补偿、纳税申报、路政执法、企业注册登记等领域查处涉及“权力黄牛”的职务犯罪案件36件43人。

记得《康熙王朝》电视剧中康熙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想腐败,天王老子也管不了他。”引申来说就是,“一个人想腐败,天罗地网也能钻出空子。”“权力黄牛”无职无权,却照样能“弄”出腐败来,恰恰验证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尽管腐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腐败的内涵和产生机理都是相通的,产生腐败的基本要素都是一致的,即权力和私欲。换言之,即:社会公共权力的变异,无论发生在哪个领域、哪个部门、哪个层次,其核心都表现为权力腐败。权力变异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权代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

正像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卫东所说的,“‘权力黄牛’凭借熟人关系和利益关系,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从中获益,这种行为有异于一般的投机行为,和刑法上介绍贿赂罪的犯罪行为相似。司法实践中,视具体案情不同,通常以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罪的共犯等入刑。”而“‘权力黄牛’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有接近掌权者的独特优势,而且具有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的身份,降低了犯罪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者开辟一条相对封闭、可靠、安全的捷径,隐蔽性更强。”徐州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高煜介绍说。

由此观之,腐败是以多个层面、多种形式发生在多种领域的一种“大恶”的行为,产生腐败的原因,不管是社会的、制度的、经济的原因,还是环境的、道德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权力滋生腐败已是一个颠簸不破的事实。而权力滋生腐败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权力监督乏力。特别是大量的事实早已表明,近年来所查处的一切腐败案件,没有一件不是因缺乏对权力的监督或监督错位而产生的。

“权力黄牛”为官员腐败搭桥,就是权力者个人逃避监督的例证,也是监督错位的一种见证。如果我们的“监督”软件不能适时更新换代,还是按照“老套路”运行,必然为掌权者个人的我行我素提供了空间,让“权力黄牛”更加“疯狂”。所以,只有编织更加严密的监督“笼子”, 让监督的“天眼”无处不在,让监督“镜头”无处不有,让监督的“拳头”无处不硬,才能使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使“权力黄牛” 无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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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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