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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官员岂能躲躲藏藏

朱海滔

2014年04月01日09: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史莲喜委员建议倡导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民告官”不能见不到官。行政机关首长到法庭现场感受法治氛围,让他们通过司法实践知道权力不是无限的,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非常有利于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据3月31日《法制日报》)

“民告官”,素来被“民”视为畏途,几千年来,人们常把民告官比作“鸡蛋碰石头”,表达老百姓对民告官之难的看法。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让“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也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官”与“民”对簿公堂,可以让“官”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认识到“法”比“权”大,违法是要付出代价的,有利于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这种“预设”在“官”与“民”在法庭上真正平等的情况下及在行政不能干预司法的情况下,完全是符合逻辑的,也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虽然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已经实施了20多年,不少地方也以各种形式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出规定,但“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以深圳为例,2012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531宗,然而全年仅有11宗行政案件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从法治意义上说,每一件“民告官”的官司,都是法治与人治的交锋,都是草根阶层与“官尊民卑”传统势力的博弈与较量。而“民告官却不见官”的情形,分明是正不压邪,即人治压倒了法治。此种现象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我们有些行政首长的“官本位”意识太浓,“刑不上大夫”、官贵民贱”的陈腐观念在作怪。不少官员认为出庭应诉是件很丢面子的事情,甚至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因而,不愿意当被告,更不愿意败诉,对行政诉讼采取不答辩、不出庭应诉、不接受传票、不接受败诉的态度。甚至从小集体利益出发,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实施行政干预,千方百计地阻碍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行政诉讼是一个地方法制环境的“晴雨表”,“民告官不见官”会使老百姓对法庭和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如何面对行政审判,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而作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长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亲自出庭应诉,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既彰显了行政机关法律意识,体现了“官”对“法”的尊重。同时,在中国的官场规则里,“一把手”对一个单位或部门的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让“一把手”们更贴切地感受到“民告官”带来的警示和意义,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发现执法的不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但是,由于目前出台的一些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都是倡导和鼓励,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致使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把出庭应诉当回事。所以,要更好地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应引入相应法律责任约束,才能推动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从“幕后”到“台前”,这既是法治文明的表现,又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对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机关公信力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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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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