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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处级”的“改革”民意几何?

一川清流

2014年03月27日15:4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这将成为我国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这项关乎全国700多万名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或将于今年年内实施。新政一旦实施,基层公务员即使当不上处级领导,也有可能享受处级干部的待遇。(2014年03月26日 新华网-《京华时报》)

毋庸置疑,国家正在制定有关公务员此类“改革”办法,拟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并将三类职位对应各类行政机关的相应职位,享受相应职位的福利待遇,必将改变千军万马竞争行政职务一条道的局面,有利于破除“天花板”效应,拓展公务员的提升空间,释放人才能量,这对公务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然而稍加推敲这个即将推出的所谓公务员“改革”方案就会发现,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公务员只要“干好本职”,都能有望“享受处级干部待遇”。在这方面,深圳再次发挥了“改革”“排头兵”的作用。据报道,深圳执法系统通过“通道”设计,可将大部分人退休时的“天花板”抬高到副处待遇,而且三级执法员以下没有职数限制,这样薪酬就能上来。

由此,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所谓即将开始的“遍地处级”的公务员“改革”,是否有假借“分类”之名,而行大规模提拔处级干部之实?是不是一旦有了这柄“尚方宝剑”,那些重权在握者的七大姑八大姨,那些“神童官员”,“火箭干部”等等,就可以名正言顺、毫无顾忌地被提拔,从此坐享优厚俸禄,不再受人民群众对其“程序”等涉嫌暗箱操作的监督和质疑?

更为令人费解的是,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很显然,目前正在制定中旨在“遍地处级”的公务员“改革”办法,首先有违中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公众非常清楚,“遍地处级”的公务员“改革”,无非是掌握国家公权的某些群体一厢情愿、自编自导、糊弄百姓的游戏,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改革方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两会”结束时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表示:“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这里的“简政”,其核心就是要裁撤冗员,为民减负,提高效率,绝非“遍地处级”的“改革”。

再者,谁都知道,“遍地处级”的背后,必然出现“好消息”与“坏消息”两种必然结果。对公务员来说,“遍地处级”确实是个“好消息”,都可以间接或变相“升官发财”,“公务员”的“含金量”将会变得越来越高,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挤破头往里钻,权力寻租空间也将大大提升。可是对已经不堪重负的纳税人来说,“遍地处级”确实是个“坏消息”,无异于雪上加霜,因为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这么多的官,再多的GDP,老百姓也很难分到一杯羹。

诚然,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适时解决公务员群体的个人发展、福利待遇等实际问题,无可厚非,势在必行。但“遍地处级”的所谓“改革”方向,不仅有违中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悖国家“简政放权”改革目标,而且缺少民意认同和民意支持,不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清廉”的本质要求,也很容易有意无意放大和泛化备受垢言的“官本位”效应。故而公众期待,国家还是要审慎推进公务员改革,事前还是多听听人民群众的心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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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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