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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集团副经理贪265万被判8年是罪有应得

草海情结

2014年02月10日11:1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经理刘某假借返还保证金的名义,使用转账支票从其他公司套现后,将265万元据为己有,被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月8日《京华时报》)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系原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兼北京建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其在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返还“管理保证金”为名,使用转账支票先后从多家单位套取现金共计265万元,并据为己有。虽然其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部退缴,但因有人向反贪局举报,刘某于2012年9月18日被查获归案。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其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贪污265万,赃款全部退缴,最终被判8年有期徒刑,老百姓肯定拍手称快。然而,一些“业内人士”也许并不这样看,他们可能会认为这样判很冤。冤还是不冤呢?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恰到其处,一点也不冤。因为,综合犯罪的几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和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说,尽管刘某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部退缴,但是之前的“据为己有”已“宣告”完成犯罪形态,所以说刘某最终被以贪污罪判8年是一点也不冤的。只是说,刘某虽然贪污265万,但他一分没有用,表面看来有点“亏”。

但是,亏不亏也不能一概而论。从“贪污受贿坐牢抵罪”的角度来说,刘某贪污265万没有“享用”半分却要坐牢8年,这绝对不是“等价交换”,如此看来确实是有点“亏”。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刘某虽然把赃款全部退缴,但其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廉洁”这个客体,所以,法院定罪跟退不退赃款就没有关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此,按照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刘某贪污265万全部退缴被判8年,既不冤也不亏,而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判得恰到其处。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说到底,刘某因贪污而蹲牢还是因自身有贪欲,管不住自己,先伸了手,然后才被捉的。“宁做清官甘苦一生,莫当贪官遗臭万年。”虽然贪污的赃款没有进刘某的腰包,但是刘某的贪腐之罪已经构成,贪腐之名已经“远扬”,想抹也抹不去。“花以芳香而美,官以清廉而贵。”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务必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工作信条,树廉洁之心,行廉洁之事,做廉洁之人,无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深谙“吃菜根淡中有味,守法律梦里不惊”的道理,做到出淤泥不染,濯清涟不妖,守“廉”如身,守“声”如玉,不贪不腐,不失名节,刚正不阿,清正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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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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