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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部任用条例》体现“权”“责”统一

键在弦上

2014年01月20日09:3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一个主要特点就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这中间,既明确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把关”的“权力”,也强化了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

众所周知,“权”与“责”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来说,权责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新《条例》正是体现了二者的统一。

无规矩不成方圆。新《条例》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明确了党组织的“权利”,即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把关”上:比如,新增“动议”环节,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

应当认识到,严密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权力有序运行的关键和保障。新《条例》在强调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的同时,强化了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同时,注意扩大民主,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新《条例》注重干部选拔任用的“权”、“责”统一,既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发挥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又严格规范了监督和制约机制,为有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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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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