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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部任用条例》如何做到“法之必行”

大别松涛

2014年01月16日10:4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据1月15日新华网)

新《条例》对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干部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回应。有理由相信新《条例》的颁布和实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助于选拔更多更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尽管新《条例》从其条文本身来说,是一部适应实践需要、符合干部群众期盼的“好法”,但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下去,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这其中,笔者认为比较重要的,就是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继承性和创新性的关系。新《条例》与之前的《条例》相比,增加了“动议”环节,合并了“酝酿”环节,同时在一些具体环节的操作上也有新的修订和调整。鉴于老《条例》已经运行了十几年,还存在一定的惯性,这些新的要求如何在工作中落到实处,而不是“穿新鞋走老路”,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作为一种有益的安排,笔者认为在新《条例》的学习宣传中,有必要新老两个版本一起学,以对照改了哪些地方,为什么要这样改,让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的干部在坚持老《条例》好的方面的同时,自觉克服一些老《条例》之中显得不适应的地方,做好新老两个条例的“无缝对接”。

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新《条例》有不少“应当”、“一般应当”、“可以”、“原则上”这样的表述,这是鉴于基层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搞“一刀切”,从而为制度留出必要的弹性空间。但是这种弹性空间,也就是灵活性如何把握,是我们在新《条例》执行过程当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实践当中,往往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一些原则性的要求统得过死,比如在一些优秀年轻干部的使用上死抠台阶和资历,不利于“不拘一格降人才”;另一方面,一些一般性的要求又放得过松,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这个规定就没有得到很好执行。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建立一种冲突处理的机制,当原则性和灵活性发生冲突的时候,能够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标准和尺度,以实现制度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处理好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关系。新《条例》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但不可能涵盖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一个细节。这就需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结合各自实际,在新《条例》的指导之下,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让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一步都能有规有矩。比如,新《条例》规定“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这就需要在拓宽基层干部来源、加大从基层遴选干部力度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来自基层一线的干部培养选拔链;又比如,新《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这就需要明确选拔的资格条件和方式,既拓宽渠道,又严把入口。

制定一个好文件不容易,落实一个好文件更不容易。面对新《条例》,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都要有一种尽快熟悉、准确把握、坚决执行的紧迫感、责任感,从而实现新《条例》的“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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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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