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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力“官邸制”功夫在“邸”外

何解

2013年12月05日15:2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探索实行官邸制。日前,“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报中央的建议方案,就官邸制进行了详细阐述。(据12月2日《新快报》)

三中全会《决定》中“探索实行官邸制”7个字,首次将“官邸制”推到国人面前,很快赢得各方面的欢呼。汪玉凯称,实行“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对于“官邸制”,与其说是要解决官员任职期间的生活起居问题,不如说更多是为了防止官员的住房腐败问题。

那么,“官邸制”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吗?如何保证这一制度的运行不致“跑偏”呢?

从“官邸制”建议方案来看,其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国家、省、市、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和法检“两长”,以及异地交流的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领导干部,其他岗位的官员则不能享有“官邸”。必须看到,具备“以权谋房”条件的官员远远不止上述这些岗位,各地“前赴后继”冒出来的“房姐”、“房婶”、“房叔”、“房爷”们,几乎都不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但他们都能利用职务之便轻而易举囤积房产,就连涉案房产多达374套的落马贪官、前铁道部长刘志军,其职位也不在“官邸制”适用范围之列。因此,加强对“官邸制”大门之外官员的监督管理,一刻也不能缺位、不能放松。

勿须讳言,现在社会上有的人无房住,有的房无人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各级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他们或以优惠价格购买了单位住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住房津贴购置了商品房,包括能够享受“官邸制”政策的官员在内,大都属于有房一族。基于这样的现实,必须实行领导干部房产申报登记制度,一方面,对官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其房产信息,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另一方面,有效地限制官员的购房特权,避免他们一边享受“官邸”、一边添置房产,从政策上消除不公平现象。

此外,需要完善干部住房腐败的问责机制。“官邸”是公家财产,官员上任就入住,卸职即搬出,对于滥用手中权力,将“官邸”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坚决追究责任。特别是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的官员,存在故意隐瞒私有房产、多占住房、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有的官员,他们缺的不是住房,而是对房产欲望的节制。遏制住房腐败,既靠制度,也靠教育。如果制度执行者不平抑贪欲,不破除心中之“贼”,不摒弃优越意识和特权心态,“官邸制”哪怕再好,也可能在推进过程中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最终沦为各级官员“权力自肥”思维下的一项福利。

“探索实行官邸制”寥寥7个字,但优化制度运行的环境,“探索”的路还长。发力“官邸制”,功夫要下在“官邸”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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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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