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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系列评论①

锐评:破除“司法地方化”的关键一步

徐 隽

2013年11月27日10:3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重要部署。备受各界关注的司法体制改革、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掀开崭新篇章。本栏目从今天起推出“建设法治中国系列评论”,敬请关注。

  ——编  者  

              

  □地方法院、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地方的附属部门,更不是地方政府的机关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一重大部署,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地方化”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当地政府部门做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一些当事人千方百计在管辖问题上做文章,让案件终审不出省,甚至不出市;一些法院、检察院除了完成审判任务,还不得不承担当地的招商引资等与审判职能无关的工作,叫苦不迭。

  这些现象的出现,和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有很大关系。众所周知,地方法院、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地方的附属部门,更不是地方政府的机关。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职责。如果不从管理体制上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就很难克服“司法地方化”倾向,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将面临很大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党的十五大便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此拉开了15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在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重大决定,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迈出的重大步伐,是破除“司法地方化”的关键一步。

  通过改革,各省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检察官仍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法院、检察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可以想象,法院、检察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的行政干扰。

  回顾司法体制改革15年的历程,在有关“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讨论中,如何与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协调,始终是一个焦点话题。此次改革,也必须严格遵照现行宪法法律进行。尤其是对于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上下级法院来说,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将宪法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各级法院应该在审级独立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上下级关系,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干扰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发生。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仅靠“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还不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级利益的案件得到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了保障。未来,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专门法院将成为可能。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将为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提供更多手段。

  改革的蓝图已经绘就,落实蓝图,还须精雕细琢、统筹兼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变为现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将改革的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并与现有法律相衔接,是接下来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 人民日报 》( 2013年11月27日 17 版)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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