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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通报,见事更要见人

石家友

2013年11月18日15: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黑龙江省向外通报严肃查处了547起顶风违纪案例,然而包括一副省级干部违纪在内的案例都只见事不见人,违纪干部被以“某”字代替,引发网民质疑。而据新华网“中国网事”记者梳理各地通报违纪的情况发现,“某”字现象普遍存在。(11月15日新华网)

诚如有网民所言,敢于揭疮疤是好事,但揭而不透或避重就轻,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大打折扣。还有网民认为,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要光明磊落,不能遮遮掩掩。

一个“某”字,上升到“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高度,上升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高度,是不是有些小题大做了呢?在我看来,干部作风的问题上,吏治从严的问题上,就是要小中见大,小题大做。比如在违纪通报中,不仅要见事,更要见人,把那个具体的“某”晒在阳光下。

当然,对一些违纪行为的通报,以“某”代人,本来就是司空见惯的事。如果一个通报涉及到多个人,这个“某”那个“某”,就像一个个“谜语”;一份通报,也就像一个个“某”字组成的“迷宫”。让人看了糊涂,听了茫然。这样的通报,只能与通报的初衷南辕北辙。

以“某”代人,把具体的人,隐藏在“某”的背后,也许有这样的考量:给他一个“面子”,不让他在熟人中“颜面扫地”。或者批评的同时,留有“余地”,不“一棍子打死”,也算是“治病救人”吧。应当说,这样一种“好心”,出发点是好的。这么遮着,可能还有点儿“朦胧美”。

给个“面子”,留有“余地”,在一般为人处事的问题上,该是人之常情。但必须看到,这样一种做法,则是官场吏治的大忌。纪律是严肃的,制度是严格的,就是不能逾越的底线,容不得半点马虎。违反了,就要承担责任,包括具体的当事人在通报中“见光”。惟如此,才能维护纪律、制度、规定的权威,也才能以儆效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一段话的底色,就是公开,透明,坦荡。在违纪通报中,揭开“某”字的面纱,则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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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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