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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破案率”有利于促进阳光执法

刘纯银

2013年11月14日14:1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工作,防止冤假错案发生。(11月13《中国青年报》)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一直强调要依法办案,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来断定嫌疑人是否犯法,而不能把嫌疑人的供述作为唯一证据对其“行为”定性,也绝不能简单地依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来对嫌疑人进行审讯。然而,让人不愿意看到的是:过去有一段时间,受不正确绩效评价体系和“命案必破”、“重打击,轻保护”、“怕漏不怕错”等观念的影响,加之少数领导一味追求“破案率”,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如前不久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从这些案件中能找到一个共同点,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以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让人高兴地看到,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以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工作,防止民警因办案指标和“限时破案”压力而刑讯逼供、办冤假错案。

虽然受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所限,完全避免冤假错案是不可能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多么健全、无论其侦察手段多么高明恐怕都不敢说自己没有冤假错案。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侦察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备的国家,出现少数冤假错案本不应该感到大惊小怪。关键是在一个具备人类正常理性的人看来,像上述提到的冤假错案本不应该出错,所以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也是不应该原谅的。正如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徐永俊所认为,“区分冤案和错案二者的重大意义在于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司法绩效评价机制。错案是指根据现行的绩效评价制度,所办的案件被认定为不正确,主要是程序正义或者是法律真实的问题。冤案是指案件事实与法律定性相反,黑白颠倒,是一个实质正义或客观真实的问题。不科学绩效机制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概念不清,一方面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利益受损;一方面是给办案人员带来的无奈。”

有鉴于此,我们要吸取执法不严,急功近利的教训;要吸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时效意识不强的教训;要吸取队伍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给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失的教训。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重程序、重保护、重人权、重时效等七大原则,尤其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合法证据,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必须强化错案追究制度,不仅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另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施行“手段平等”的诉讼原则,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地位,增强他们自我保护的能力。最终把“冤假错案”率降低到最低限度,真正体现阳光执法、公平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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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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