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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隐形权利亦应装入“制度的笼子里”

王鲁洋

2013年11月06日12:3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同时要求各地党委对各种兼职行为进行限期清查清理,此举意味着中央对“红顶”绝不能从商贾的治吏决心。

“挂上哨子是裁判,拿掉哨子成球员”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一边享受机关待遇,又去拿企业好处,这种“挂上哨子是裁判,拿掉哨子成球员”的现象应该严令禁止,正是出于对“官商两栖”的担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此次中央颁布《意见》,正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为民、务实、清廉”又一次体现,啥叫为民务实清廉?为民不能为自己,务实不能务实惠,清廉不能言而无信、说而不行。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对官员在企业兼职或任职进行清理,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如果能够抓好落实,相信一定能够起到好的约束和导向作用,这就是为民务实清廉的一种体现,可谓是一记实招,大快人心。

“于心何忍?问心何安?”相爱容易相处太难,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决策机制是“相处”规则的核心和根本,规范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让领导干部和企业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对谁都是一种保护。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发挥不了作用,反而稀释了“正能量”,试问“于心何忍?”。选择有能力、懂经济,行政管理经验丰富的人选到企业兼职,从一方面讲肯定了部分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但是岂不知滴水穿石、始终如一的道理,钉子之所以能够钻入木板正是因为它的专一与坚持,到企业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职岗位的履职尽责,如果“标”影响了“本”,“问心何安?”

“冷却期”规定彰显《意见》成熟。现任官员不能到企业兼职,但是一些水平很高的专业型领导干部退休后,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到企业去发挥余热,也不是不可以,《意见》同样没有把规则定死,设立三年的“冷却期”,限制他们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很有必要。一些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要想发挥余热是值得鼓励的,但必须合规合法。《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在制度限制上,《意见》可谓面面俱到,核心理念就是要把权力特别是隐形的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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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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