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闫华
近日,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严格的规定,收紧原有制度的“口子”、扎紧干部管理制度的“篱笆”,既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制度性成果。
俗话说,针眼大的窟窿斗大的风。同样,制度上有漏洞更易刮起歪风。中央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一直高度重视,党纪国法也早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往往“留有余地”,给了一些干部可乘之机。比如,2008的有关文件,要求“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原则上”、“一般”的“制度缝隙”,让一些干部“钻了空子”。近年来,确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领取高薪,引发社会关注、公众担心。
兼职又兼薪,群众不放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兼薪,公众难免会担心,这其中会不会有“猫腻黑幕”、权力寻租,会不会干扰市场秩序、损害公平正义。“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兼职须按规定批准”、“不得领取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新的《意见》不仅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还对兼职的数量、任期、报酬等做出具体的要求,堵上制度口子、消除潜在隐患、切断利益链条,将约束领导干部权力的制度之笼织得更密、更严。
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固然说有众多“潜在危害”,但也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竹篙打死一船人”。毕竟,许多党政干部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到企业任职不仅能发挥余热,也能为企业带来帮助。“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对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完全堵死了兼职的“入口”,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虽留有“口子”,但要严格审核、实行准入。这样的制度安排,体现出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
规定很重要,但落实规定更重要。治理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固然需要管用的制度规定。没有管用有效的制度,“牛栏关猫”,自然难见实效。但好的制度,更需要好的执行。只有严格执行、严格督查、严格追责,《意见》才不会成为“稻草人”,“兼职不能兼薪”的要求也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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