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赵红霞因为敲诈勒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披露之后,有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利用色相引诱重庆党政官员,在客观上起到了反腐败的作用。非但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反而应当树为反腐倡廉的英雄。这些言论一方面说明人们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也说明一些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缺乏最起码的了解。
敲诈勒索不同于卖淫嫖娼,敲诈勒索也不同于特殊贿赂,敲诈勒索是一种赤裸裸的诈骗钱财的行为。不管被敲诈的对象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重庆一些党政官员本身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他们来者不拒,因而才使敲诈勒索的目的得逞。从敲诈勒索的过程来看,他们毫无疑问是“受害者”,但是,他们是不值得同情的受害者。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他们损害了党的纯洁性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但是,如果认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起到了反腐败的作用,而网开一面,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群起效仿,整个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将会陷入混乱之中。
处理党政官员贪污腐败问题是一方面,打击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是另外一方面。过去正是由于过分强调结果的正当性,而忽视了程序正当性,导致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譬如,一些地方在处理贿赂案件的时候,只追究受贿人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结果导致行贿人错误地以为自己的行为风险很小,从中获取的商业利益巨大,因此,敢于顶风作案,不断地以贿赂的方式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可以设想,如果在处理贿赂犯罪案件的时候,做到一视同仁,既重视受贿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又重视行贿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就能在客观上打消行贿人的侥幸心理,同时也能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产生震慑的作用。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另案处理”的现象。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贪污腐败犯罪分子也必须站在被告席上。人们之所以讨论这一案件,一方面是因为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贪污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则是希望有关部门顺藤摸瓜,彻底清除党政机关的败类。假如司法机关在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的时候雷厉风行,可是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时候拖拖拉拉,那么就会给人们留下许多想象的空间,认为政府缺乏反腐败的决心和勇气,对党内的腐败分子姑息养奸。
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开庭审理腐败案件,将那些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打消人们的疑虑,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尊严。总之,司法机关在处理敲诈勒索案件方面值得称道,但是,要想真正争取民心,还必须雷厉风行地将贪污腐败分子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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