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上午,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副经理杨晓丽因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诈骗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市一中院受审。杨晓丽称,2008年左右,正值金融危机,当时兵工公司进的货物的市场价都比进货价要低,导致库存严重,亏损很大。“当时刘立新对兵工公司帮助很大。”很快刘立新的公司就于2010年出现了困难,所以她才帮助刘立新多拉了一些业务,但是她并不知道刘立新的公司没有供货能力,她想着“报恩”帮刘立新的公司周转,渡过难关。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据1月6日《京华时报》)
女老总杨晓丽挪用的公款及滥用职权导致的损失,都流向了刘立新所在的张家港保税区贸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实,这也暴露了杨晓丽本人和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杨晓丽完全忘记了国企的财经制度,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忘记了法律;二是杨晓丽狂妄自大,一手遮天,把国家的财产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三是企业严重存在“家长制”,个人说了算,财务制度虚设,监督处于真空状态。这也是杨晓丽走上犯罪道路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
杨晓丽涉嫌挪用公款、合同诈骗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接受法院审判,庭审中她反复强调是“为了感恩”。其实,杨晓丽拿“为了感恩”来说事,还是另有目的,“刘立新曾在金融危机时,救兵工公司于危难之中”,既是说刘立新是有功的,也是说自己也是企业的功臣,应该得到“照顾”,妄图拿“为了感恩”来开脱自己的罪责。这是十分可笑的,也是自欺欺人的。我们从杨晓丽的话中可以看出,她作为国企老总已经把企业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把国企的经营管理当作了个人感情交易,已经置企业管理制度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一个企业老总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不走偏也难,不犯罪就怪了。
试想,如果对杨晓丽这种犯下三宗罪用“为了感恩”来开脱罪责的人法外开恩,那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因此,我们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每一位手握公共权力的人们,都要切记“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犯了罪,任何理由都开脱不了罪责,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