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2016年08月31日08:24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近日,河南鞏義市村民舉報稱,該市青龍山慈雲寺景區內的水庫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佔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別墅和農庄。當地國土資源局兩次按照“非法佔地一平方米處罰3元”的標准處罰,仍未能阻止非法佔地行為。鞏義市國土資源局執法大隊副隊長表示,違法佔地的處罰標准太低,是違法佔用土地頻繁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也增加了執法人員的執法難度。(8月31日《京華時報》)
砍伐林木,侵佔上千平方米土地建別墅和農庄,最終隻能按照“非法佔地一平方米處罰3元”的標准予以處罰。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真的連“罰酒三杯”都談不上。更為嚴重的是,當地國土部門按規定作了處罰,非法佔地方也交了罰款。但最終被佔的土地依然被非法侵佔,該恢復的林地依然未被恢復,各方貌似都盡了義務,問題卻未得到解決。似乎反倒將非法佔地一事通過罰款“合法化”了?
當地國土部門的罰款數額雖然太少,但確實是按規處罰。那是不是等於說,隻能怪處罰標准定得過低?顯然未必。要知道,罰款多寡從來不是檢驗執法成色的唯一標准。比如在相關規定中,對於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鞏義的兩起非法佔地案件中顯然都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隻能說明執法手段並未窮盡。若將“執法難”的責任完全推給處罰標准過低,已然有卸責之嫌。
很多時候,談及一項執法收效甚微時,處罰標准過低、違法成本低,往往成了“替罪羊”,仿佛一味加大懲罰標准,就能夠立竿見影,卻忽視了執法主體本身的能動作用。以非法佔用林地的處罰標准為例,即便該處罰標准提高十倍,相比建造別墅和農庄的成本,幾萬元的處罰也同樣不過是“罰酒三杯”。事實上,違規佔用林地建造別墅,所涉及的已經不僅僅只是非法佔地,至少還包括毀林、違建,這些“並罪”是否一一得到追究了呢?
倒是這起案件的背景更值得引起重視。被毀壞的林地不是一般的山林,而是該市青龍山慈雲寺景區內水庫旁的林地。對於這樣不可多得的地理位置,覬覦的人估計不少,但能夠在這片區域毀林建別墅和農庄的,想必也不是普通人。而且別墅並非數天就能建成,還牽涉一系列的土地審批與房屋手續,即便可以不理會“低廉”的罰款,后續的手續辦理也並非易事。就此而言,在這個過程中,對違規別墅大開綠燈的,可能就不止一個部門。
處罰標准設定當然應該最大限度地對應合理的違法成本,但能對違規者構成震懾的,從來不隻罰款一項,更不能以罰代管、以罰代治。它更多的時候應表現為執法不阿的剛正態度和整個執法體系所展現出來的一視同仁的“零容忍”執法形象。隻繳罰款而拒不整改的侵佔林地行為,所給出最大的教訓,不應只是讓人看到相關處罰標准可能存在的問題,更應該反思,對於這種現象的執法彈性是否真的被壓縮到了最低,又還有哪些執法部門在袖手旁觀?甚至有無瀆職現象,都值得相關部門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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