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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正確認識撤銷監護權的局限性

劉 勛

2016年06月02日10:35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正確認識撤銷監護權的局限性

盡管撤銷監護權的司法程序能夠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但是也應清醒地看到其局限性。撤銷監護權僅僅是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環

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布了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監護人長期不履行監護義務,也有對被監護人實施虐待、傷害或者其他侵害行為而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簡明扼要的風格,闡明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及典型意義(6月1日《法制日報》)。

民法通則為未成年人設置監護權是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但是監護權如果不能被正確充分地行使,這項權利就可能會成為傷害未成年人的工具,最常見的就是有監護權的父母遺棄、虐待未成年人子女,所以法律同時還設置了監護權撤銷程序,避免監護權的雙刃劍效應,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群體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基本可以分成兩種類型,即積極傷害型和消極漠視型。虐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屬於積極傷害型,這種虐待直接損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此類“虎”父“狼”母致未成年子女傷殘甚至死亡的案例時有發生,令人觸目驚心。遺棄或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則屬於消極漠視型,雖然不直接損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但是對其人格養成、心理健康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法院通過撤銷監護權的程序能夠讓被積極傷害的未成年人遠離傷害,讓遭遇監護人消極漠視對待的未成年人找到庇護。另外,不負責任的監護人還會影響未成年人的戶籍登記、接受教育、社會保障等多種權益,變更監護權則能理順相關法律關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盡管撤銷監護權的司法程序能夠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但是也應清醒地看到其局限性。撤銷監護權僅僅是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環,司法裁判的作用及其職能的延伸都有邊界,司法的特征也決定了其局限性,這就要求社會各界繼續接力監護權撤銷的裁判,突破司法的局限性。被撤銷監護權的監護人,有些涉嫌犯罪必然會接受刑罰,但是有些則構不上犯罪,尤其是那些怠於行使監護權的父母,對這些監護人而言被撤銷監護資格不僅不會使其感覺痛苦還會欣然接受,因為可以名正言順地不履行責任了,看似是種懲罰實際效果卻有限。除涉嫌犯罪的被撤銷監護權的父母之外,那些不構成犯罪的不能僅僅接受輿論譴責或道德拷問,況且這些消極冷漠的父母早已不在乎輿論評價或道德人倫,應該將這部分不負責任的父母納入征信系統,限制其相關民事權利,例如限制貸款、限制就業等。

指定基層社會組織或民政部門為監護人之后,如何保障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目前尚無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近些年多起社會救助機構虐待流浪兒童的事件,也對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責任的能力提出考驗。相比較民政部門的組織性、專業性、公益性,劣勢明顯的基層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更值得關注。如果未成年人無人願意收養,基層社會組織履行監護責任的經費如何解決?被監護人的教育生活誰來具體負責?如果這兩個問題不能很好解決,基層社會組織的監護權履行效果令人擔憂。

誠如典型案例發布會上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視員馬東所說,真誠希望家庭、學校和社會要切實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強兒童保護意識和法治意識。正確認識撤銷監護權的局限性,就能清楚地看到保護未成年人是項綜合性工程,撤銷監護權的典型案例就是折射現實的鏡子,撤銷監護權之后還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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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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