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聖祥
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一案,被駁回再審申訴后,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父親閆愛民,日前主動向新鄉市檢察院自首稱,自2014年兒子因掏鳥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亞軍父親王不井曾9次向新鄉市轄下的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數額從數萬元到幾百元,行賄形式有現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在“掏鳥案”被媒體報道之后,數筆“賄款”被退回,另有多筆“賄款”至今未退還。(見5月11日《法制晚報》)
“掏鳥案”當事人並不是人們想象中掏幾個鳥窩捉幾隻小鳥玩玩,而是明知故犯地獵捕和售賣珍貴野生動物。掏鳥大學生不僅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成員,網上兜售時還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再審申訴被新鄉中院駁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不過出乎預料之外的是,“掏鳥案”竟然牽出了行賄案——眼見行賄沒有達成效果,兩位大學生父親冒著被追究刑責的風險,自首了對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多次行賄的事實。在這背后,可以看做是一種朴素的民眾想法:你們拿了我的錢卻不給我辦事,我就要搞你們。
司法腐敗是直接危害社會公平正義的腐敗。人們禁不住要想,假若這兩位父親不是動作稍遲,而是在案件判決之前就已經行賄,會不會就沒有后來引發熱議的“掏鳥案”?人們還要想,雖然案件判決后輝縣市公檢法機關或許不再能夠直接影響案件走向,可假若不是“掏鳥案”突然成了公共事件,是不是依然還有可操作的空間?要不然,如果他們明知什麼也辦不到,怎麼敢收錢?
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接受“掏鳥案”兩位被告父親的行賄,時間是在2014年。彼時“八項規定”正在凸顯威力,“反四風”正在如火如荼。可即便如此,一些司法人員仍舊受賄不誤,這種“蒼蠅式腐敗”的慣性是對法治的戕害。在“掏鳥案”成了熱門新聞,依然有辦案人員拿著賄款不退,隻能說明,受賄已經成了他們的“工作習慣”甚至“生活方式”。
再來看那兩位父親,顯然也沒有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相反,他們都把司法看成了交易,把法律看成了游戲。如果大家都抱有這樣的認識,那麼法治社會就會距離我們十分遙遠﹔如果大家一邊痛恨腐敗一邊又積極行賄,那麼清廉社會也不會向我們自動走來。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是公民的基本素質,總是企圖通過行賄方式解決問題,是很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