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光明
營改增全面推行,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不過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問題有所凸顯。應通過完善地方稅制,建立科學合理、穩定增長的稅收機制,為地方政府提供有保障、可持續的稅收收入,以實現地方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匹配,並破解“土地財政”困局
本月起,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這將實現增值稅對營業稅的全覆蓋。
此前多年,營業稅是我國許多地方稅收的主要來源。營改增在全國推行后,現有其他稅種難以彌補取消營業稅后留下的地方稅收缺口,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問題有所凸顯。如何完善地方稅體系,需要有關方面盡快研究解決。筆者認為,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簡化稅制、穩定稅負”的要求,應採取重構地方主體稅種、稅費聯動改革等改革措施,構建以消費稅、環境保護稅、資源稅、房地產稅為主體的地方稅體系,以充分發揮其籌集收入、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
應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改革,使之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這是在營改增全國推行、地方主體稅種缺失的背景下,破解“土地財政”困局並促進地方財力重構的必要之舉,對健全和完善地方稅體系結構,合理引導地方政府行為意義重大。
應通過完善地方稅制,從制度層面完善各級政府間地方稅收入分配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穩定增長的稅收機制,為地方政府提供有保障、可持續的稅收收入,以實現地方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匹配。
應健全科學規范的稅收征管體系。通過調整規范國稅、地稅之間的關系,包括劃清征管范圍、界定部門職責、加強國、地稅合作等,避免職責不清、職能交叉,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提升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
此外,還應合理確定增值稅在中央和地方上的分享比例,在一些稅政管理權限方面給地方適當放權。所謂“稅政管理權”,狹義上是指稅收政策的管理權,廣義上則包括稅收立法權、稅制調整管理權、稅收征收權和收入歸屬權等權限。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難以因地制宜地調整地方稅結構,不能及時滿足地方財權和事權的需要。基於當前地方財政收支矛盾加大的現實,也基於“稅收法定”的原則,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相關政策。
第一類是涉及對收入公平、國家宏觀調控以及對第三產業有聯系的稅種的立法權仍歸中央,收入全部或部分歸地方,如環保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
第二類是那些稅源較為普遍、稅基不易產生地區之間轉移,以及涉及維護地方基礎設施的稅種的法律法規制定和頒布權、開征和停征權劃歸中央,實施細則的制定和頒布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減免權等大部分權限劃歸地方,收入歸地方,如車船稅、燃油稅、營業稅、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
對於開征房地產稅,可從實際出發,先易后難,先簡后繁,給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稅收立法權限。全國立法機關對房地產稅立法可以採取靈活的辦法,不搞一刀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允許地方從實際出發,確定地方的征收范圍和稅率比例以及稅收減免范圍,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第三類是地方稅的稅權全部屬於地方,主要稅種有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