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安
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切實發揮技術調查官的作用,使技術調查官以司法輔助人員的身份參與訴訟活動
不久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宿遲敲響法槌,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通信領域“標准必要專利”的侵權案件。這起“高大上”的案件,包含了大量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然而,整個庭審過程緊湊有序,用時僅僅兩個小時。走出法庭,各方當事人、代理律師都感嘆庭審效率很高。如此高效的背后,是技術調查官發揮的獨特作用——庭前仔細閱卷,准確歸納技術爭議焦點﹔庭上有針對性地發問,查明技術事實(5月9日《光明日報》)。
2014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我國的技術調查官制度。技術調查官作為法官的技術助手,最主要的職責就是幫助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技術事實,為法官破解案件審理中的技術疑點,掃清技術障礙,提供專業支持,解決專業問題,幫助法官提升審理效率。技術調查官既不同於專家証人、技術鑒定人、技術咨詢專家以及專家陪審員,也不是技術法官,而是司法輔助人員。技術調查官幫助法官認識技術事實問題,一定程度上充當法院與知識產權授權確權機關之間的溝通橋梁。技術咨詢專家、技術鑒定機構、專家証人等相互配合,共同釋明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技術問題。
技術調查官制度的設立,是我國司法領域的一個新起點,不僅有利於提升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質量,而且也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提供了更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技術事實的查明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從1999年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綱要到2014年“四五”改革綱要,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司法審判中技術性問題的解決機制出台了二十余個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對於建立和完善技術性事實查明機制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近年來的司法審判技術性問題解決機制改革中,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研究技術調查官制度、技術法官制度和兩大法系技術爭議解決機制的基礎上,提出以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為對象,以“技術調查官制度為主、技術法官制度為輔”的機制為路徑,進而完善中國案件技術性事實查明機制的構想。
面對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專業技術問題,知識產權法官通常不具備相關的專業技術背景,對技術事實的查明往往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盡管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是爭議雙方各自聘請專家輔助人來幫助代理人闡述相關意見,但這種方式存在一些弊端。因此,建立全新的技術調查官制度,提升技術調查官的工作能力至關重要。
為了更好地履行技術調查官的職責,一方面,技術調查官在技術調查中不僅需要明確自身工作定位,充分發揮崗位效能,嚴格按照客觀、公正、准確、及時的工作標准,為保証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公平正義盡職盡責,而且更需要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更新完善自身的技術知識儲備,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使自身的能力匹配崗位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切實發揮技術調查官的作用,使技術調查官以司法輔助人員的身份參與訴訟活動,充分發揮專業人士在查明技術事實方面的專業優勢。同時,輔以專家輔助、司法鑒定、專家咨詢等其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共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技術事實查明體系,以確保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這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