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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每日電訊:將輿論監督納入法制軌道

王石川

2016年05月04日08:28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原標題:將輿論監督納入法制軌道

  據《人民日報》報道,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省、市(州)、縣(市、區)幾級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等的新聞發布工作予以明確。辦法規定,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首次信息發布,發布時間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后3小時,並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辦法中有諸多可圈可點的亮點,比如,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首次信息發布,發布時間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后3小時,並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無故拒絕、阻撓記者合法採訪,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某些地方,受困於長期形成的“防火防盜防記者”的思維慣性,有的記者在正常採訪時遭遇拒絕或阻撓,甚至出現記者被毆打圍攻事件。有的政府機關甚至炮制不成文的“攻略”用來對付記者——如何踢皮球,如何讓記者有苦說不出,如何不接受採訪卻能理直氣壯等等。

  出台新聞發布工作辦法,體現了政府對媒體的尊重,對輿論監督的尊重,對真相的呵護,對公共利益的堅守。記者採訪往往承擔著輿論監督的重任,輿論監督可以使權力不敢亂作為,使不良現象曝光於陽光下,使公共利益得到有力保障。

  更應該看到,出台新聞發布工作辦法也利於政府自身的發展。前不久,中辦、國辦要求,遇重大突發事件、重要社會關切等,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帶頭接受媒體採訪,表明立場態度,發出權威聲音,當好“第一新聞發言人”。而早在2013年,國辦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就要求地方政府把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提高信息發布實效擺上重要工作日程,確保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以及社會熱點事件時不失聲、不缺位。不失聲、不缺位才能滿足公眾知情權,也才能遏制謠言的滋生和傳播。每遇重大突發事件,如果政府發聲不及時,謠言彌漫就會干擾正常的社會秩序。

  政府主動發聲有兩種方式,其一,體現在作為“第一新聞發言人”主動表態,其二,體現在接受媒體採訪,讓權威的聲音傳遞得更為廣泛。而借由記者做採訪的前期准備時,先行收集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通過有效的溝通,在政府和民意之間搭建起良性互動的橋梁,也有助於樹立政府部門的權威形象。

  習近平主席在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強調,“新聞媒體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直面社會丑惡現象,激濁揚清、針砭時弊,同時發表批評性報道要事實准確、分析客觀。”的確,輿論監督不可或缺,記者正常採訪不應受到阻攔,但這不意味著記者不受約束。官員阻撓記者正常採訪可能被問責,而記者在採訪中有違法行為也該被追究責任,而此次貴州出台的辦法中也提出:“新聞媒體故意歪曲事實、進行虛假報道,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媒體及相關責任人責任。”可見,隻有將輿論監督的方方面面,都納入正常運行的法制軌道,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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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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