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浩民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工作人員在拆除違建行動中毆打群眾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1日晚,中共海口市委對與事件有關的相關干部啟動問責,秀英區區長引咎辭職。(新華網 5月2日)
對於引咎辭職一詞,很多人並不陌生,但在現實中,官員主動提出引咎辭職的現象卻並不常見,大部分都是被停職、免職或是“雙開”。此次海口市秀英區區長黃鴻儒因對重大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而引咎辭職,原本再正常不過,卻被不少人看作是“稀奇事”,有的人甚至產生了質疑和猜測,以至於有了“轉移視線”、“金蟬脫殼”等說法。
進一步來看,官員引咎辭職之所以“稀奇”,一方面是受“官本位”思想影響,很多人看來,當官是用來“光宗耀祖”的,即使是因為自身責任問題,主動放棄“高高在上”的官員身份,也未免有些尷尬、丟臉,甚至會讓人覺得另有目的,除非是被動“受罰”,否則不輕易放棄官位。另一方面,由於用人機制和問責機制的不完善,避重就輕、“以辭代罰”、異地就職等現象還存在,導致人們不相信官員引咎辭職是真正發自內心“愧疚”。
事實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早已明確規定,對領導干部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免職等。引咎辭職作為問責方式之一,是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重要措施。要真正讓問題干部“下”得來,除了需要自身自覺性,還需要輿論壓力,更多是要依靠黨紀制度的震懾力,引咎辭職不僅完善了干部“下”的渠道,而且推動了干部管理方式與時代接軌。
需要指出,引咎辭職作為一種“自罰”的方式,並不完全表示當事人真正具有責任承擔意識,也並不完全意味著責任官員對整個事件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和警醒,所以還必須跟進追責程序,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區分責任,處理相關人員,防止有的人“假辭職、真脫身”,將引咎辭職演變為“自罰三杯”的障眼法。
就此次海口暴力執法事件而言,且不管責任官員的辭職是否真是緣於內心的“愧疚”,從干部管理“能上能下”的角度來看,庸者下、劣者汰的目的已經達到,具有一定的標杆意義。需要強調的是,引咎辭職的另一個意義是在干部隊伍中形成榮辱觀,在警示后來者的同時,也在鞭笞為官者要從內心深處敬畏法紀,用好手中權力,更好地造福於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