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要想有效預防遏制電信詐騙,虛擬運營商實名補登記並非終點,接下來仍然還有許多事情要做
工信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虛擬運營商在一個月內對前期未實名登記、虛假登記的電話號碼,完成用戶身份信息補登記等工作(5月1日《京華時報》)。
據不久前央視報道,目前170、171手機號段已成為電信詐騙重災區,“44%的詐騙短信通過170、171號段發送”。而據廣州市公安局統計,今年第一季度共接報涉及170、171號段的電信網絡詐騙警情七百多起。眾所周知,170、171號段均為虛擬電信運營商經營銷售的手機號段。而電信詐騙犯罪分子之所以偏愛選擇170、171號段,一個重要原因是,這些主要通過網絡渠道發售的虛擬運營商手機號段,往往不用實名登記。
在這種背景下,工信部要求虛擬運營商在一個月內完成用戶身份信息補登記等工作,無疑具有現實針對性和必要性,不僅能盡快填補上述虛擬運營商在手機實名制上的漏洞,而且也有助於改變“170、171手機號段已成為電信詐騙重災區”的局面。不過,從進一步反電信詐騙的角度審視,虛擬運營商實名補登記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預防打擊電信詐騙,恐怕對其效果不容過於樂觀。
因為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即便包括虛擬運營商在內的所有電信運營商的手機號段在形式上都實現了實名登記——登記都是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但仍然很難徹底避免和排除冒用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而在現實生活中,囿於“身份証即使挂失,仍可正常使用”等客觀原因的制約,這種冒用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虛假實名登記,事實上並不罕見。如據此前媒體報道,由於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四川汶川一名小伙發現其名下竟然被登記了65個正常使用的手機號。而另據媒體日前報道,由於電信運營商的身份信息識別系統不健全,在廣東,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身份証,“竟然可以到通信運營商的營業廳冒名補辦他人的手機卡”。
此外,還要看到,即便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為被發現,現行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處罰,事實上也並不十分給力——一般僅為行政處罰,而並不涉及刑事責任追究。如依據居民身份証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証”的處罰僅是“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而針對違反手機實名制的情況,工信部《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的相關處罰標准也僅是“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這也就是說,如果不涉及偽造、變造,而僅是冒用他人身份証,實際上是不用擔心被追究刑責的。而相比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上述僅僅止於有限罰款和拘留的行政處罰顯然並不相稱,也很難根本遏制此類冒用行為的發生。
因此,要想有效預防遏制電信詐騙,虛擬運營商實名補登記並非終點,接下來仍然還有許多事情要做,如在現有實名制基礎上,進一步從制度層面避免或減少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形的發生,不斷健全完善相關信息甄別、審核制度、強化針對冒用行為的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