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2015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晒出去年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成績單。(4月28日《中國青年報》)
2015年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同比增幅明顯,這一方面說明群眾知識產權維權意識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說明侵權行為的猖獗泛濫。而為侵權頻發做注腳的則是賠償情況不盡如人意。據報道,97%以上的專利、商標侵權和79%以上的著作權侵權案,平均賠償額分別僅為8萬元、7萬元和1.5萬元。
為何賠償數額如此之少?原來,我國目前有關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認定方式,通常採用“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法院責令被告補償多少。由於難以証明侵權造成的損失和侵權人違法所得,不得不採用法定賠償標准。顯然,“填平原則”填不平侵權的傷害。
首先,“填平原則”填不平侵權人的欲壑。在現有的規則下,對於侵權人而言,最壞的結果也不過是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更何況在現實生活中,支付損害賠償后,侵權人往往還有一定的利潤空間。小懲難以大誡。在微小的代價和高額的利益面前,良心難以束縛住貪婪的腳步,造成惡意侵權、反復侵權行為的蔓延。
其次,“填平原則”填不平權利人的損失。每一項專利、每一個商標、每一本著作,都凝聚著權利人的辛勤汗水與創新智慧,自然希望通過擁有權、獨享權來創造經濟效益。然而,侵權人不僅通過肆意盜竊別人的成果來“分享”市場,而且往往憑借“山寨品”的價格優勢,還能夠“反客為主”搶佔市場份額。且不提維權耗費大量精力,即便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權利人能夠順利獲得賠償,也不過是粗略彌補實際價值的損失而已,被搶佔的市場價值、對品牌的負面影響都無法衡量,“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的尷尬局面也就在所難免了。
鄧小平同志說過,好的制度能使壞人變好,壞的制度能使好人變壞。侵權行為頻發,應當從制度層面找原因。事實上,正是“填平原則”變相放縱了侵權的傷害。治亂需用重典。希望有關部門盡快修訂知識產權方面的有關法律,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讓侵權人得不償失,如此才能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