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曉
霸王條款的出現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某種必然性,為了真正解決好這一問題,就要賦予消費者更強的抗衡霸王條款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公布《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原告認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4月25日新華網)。
霸王條款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侵害消費者權利的現象,霸王條款最為坑人之處就在於,以一種明目張膽的方式公然引消費者入彀,造成事后維權困難。在一些霸王條款付諸於實踐的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處於嚴重不對等地位。經營者長期深耕某一領域,對行業內幕了如指掌,在設計霸王條款時又是煞費苦心,將文字游戲玩到極致,鑽法律空子無孔不入,力求達到傷人於無形的效果﹔對於一些消費者來說,尤其是文化層次較低、年齡較大的消費者,初次購買某些商品或者服務時,基本上是兩眼一抹黑,純屬門外漢,再被舌綻蓮花的經營者一忽悠,哪裡還有識別霸王條款的能力?
霸王條款“毀”人不倦並不是什麼新鮮問題,而是一個長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問題。即便一些過去長期受人關注已成過街老鼠的霸王條款銷聲匿跡了,在新的消費領域又會冒出人們沒見過的霸王條款,等到消費者恍然醒悟時,已然受害者眾多。造成這樣的現象原因比較復雜,通常歸咎於有關部門不作為或者沒有及時作為,但在現實中還有很多值得進一步考量的地方,比如說某些企業佔據過於強勢的壟斷地位、行政干預市場的邊界爭議等。2013年北京市工商局曾發布餐飲行業常見的6種霸王條款,但中國烹飪協會隨后發表公開信,認為不公平格式條款以偏概全、與餐飲行業實際背離,行政干預違背改革原則。霸王條款的出現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某種必然性,為了真正解決好這一問題,就要賦予消費者更強的抗衡霸王條款的能力,為消費者提供更為通暢的司法救濟渠道是非常務實而有效的舉措。
“不公平格式條款是侵害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私人利益的重災區。”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對此指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作為維護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實現對消費者集體救濟的有效路徑,是清理消費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重要手段。如果憑借此次司法解釋出台的東風,再加上此前新消法中對於霸王條款的相關規定,能夠幫助廣大消費者不斷發起針對霸王條款的公益訴訟,那麼霸王條款將會深陷消費者群起而攻之的汪洋大海,最終結局將是無處遁形、抱頭鼠竄。
從法治市場經濟的建設路徑看,是時候給予消費者更多法治保障了。過去市場經濟發展強調效率,這就可能導致偏向於經營者,追求經濟總量攀升和經濟效益提高。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市場經濟發展應該注入更多公平公正性,增大消費者的話語權,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維權工具是大勢所趨。在這樣的良好形勢下,消費者自身也需要進一步提高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要善於從法律角度發現並反擊霸王條款,不要動輒採取一些過激乃至違法違規的維權方式。如果消費者都能夠做到真心信仰法治、靈活運用法治,那麼不僅霸王條款將失去生存的空間,而且整個市場環境和社會治理體系都將大為改善。